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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废止11件政府规章 修改24件政府规章部分条款  

    时间:2017-10-10 15:42:07  来源:宁夏新闻网  作者: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兆莲)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确保宁夏政府规章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维护法制统一,10月9日,自治区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等24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草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章处罚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药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太西煤资源保护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禽屠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被废止的规章项目有的已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有的与国家条例相关规定不一致。

      自治区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有24件。新修改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中,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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