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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融人寿已完成增资40亿 保监会解除对其监管措施

    时间:2017-01-17 08:07:03  来源:  作者:

    原标题:关于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保监会关于解除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措施的通知》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40 证券简称:中天城投(000540,股吧)公告编号:临2017-15

    关于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保监会关于解除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措施的通知》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1月16日,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人寿”)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解除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措施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0 号),解除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6〕2 号)对中融人寿采取的监管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2016年1月7日,中融人寿收到中国保监会出具的《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6〕2 号),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中融人寿2015 年3 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5.95%,偿付能力溢额-23.49 亿元,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中融人寿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责令中融人寿自2016 年1 月18 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续期业务不受此限制。

    2.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暂停中融人寿增设分支机构。

    (二)目前,公司子公司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中融人寿36.36%的股份。

    (三)2017年1月16日,中融人寿收到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解除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措施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0 号),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中融人寿于2016 年11 月完成增资40 亿元,增资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4.49%,偿付能力重新达标。依据有关监管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解除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6〕2 号)对中融人寿采取的监管措施。

    中融人寿应高度重视偿付能力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偿付能力底线思维。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合理确定业务规模,加强偿付能力动态管理,做好预测分析和资本规划,健全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偿付能力持续充足。

    二、 备查文件

    (一)《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6〕2 号);

    (二)《中国保监会关于解除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措施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0 号)。

    特此公告。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十六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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