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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慈善信托发展还需什么政策助力

    时间:2017-07-30 01:30:00  来源:  作者:

    经济观察报 记者 蔡越坤 制约慈善信托发展的法律法规正在补齐。

    7月26日,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以及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等9个方面进行规定,标志着国内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

    一位信托业人士对经济观察报直言:“该《办法》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今年交办银监会的唯一一项重点改革任务,定位非常高。”

    国内知名信托专家、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陈赤对经济观察报表示,“首先,《办法》的颁布有利于提升信托公司参与慈善信托的积极性,有利于提振民众参与慈善信托的信心。从实践来看,信托公司通过慈善信托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确实有利于慈善合同更周密、流程更严谨、规则更细致、资金更安全、费用更节省、信息更透明、公信力更高。”

    统计显示,自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施行以来,共成立慈善信托32笔,实收信托规模约1.24亿元,涉及扶贫、教育、留守儿童等多个慈善公益领域。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办法》明确表示慈善信托相关人员享受税收优惠,但具体方案并未明确,信托业内人士希望有关部委协调合作促进税优政策的出台。

    发展步伐缓慢

    《办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办法》还针对慈善信托的特殊性作了特别规定。第一,全部公益原则。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第二,对于资金信托,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并且依法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第三,慈善信托财产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防止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实际上,公益信托可追溯至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实施,公益信托作为第六章而备受关注。由于实际运作过程中,受制于审批环节以及配套法规的不完善,公益信托始终没有得到大范围的推广。《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但是什么机构属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非常不明确。

    陈赤表示,截止《慈善法》颁布,信托法虽然颁布了很久,但是并未具体确认公益信托的批准机构,没有形成统一支持发展的社会环境,公益信托个数寥寥无几。

    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慈善法》专设“慈善信托”,该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多年来在慈善领域的法律空白,对于慈善信托有三大立法突破。第一,改事前审批制为事后备案制;第二,明确备案的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信托法》没有明确与公益信托相配套的税收制度,《慈善法》明确经过备案的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第三,信托监察人由强制设置改为任意设置。《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慈善法》则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由裁量。

    陈赤认为,慈善法颁布后,明确了民政部门是慈善信托的主管机构,通过确认慈善信托是备案制非审核制,提高了慈善信托设立的效率,很大程度上促进信托公司踊跃开展慈善信托活动。

    据统计,自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施行以来,共成立慈善信托32笔,实收信托规模约1.24亿元,涉及扶贫、教育、留守儿童等多个慈善公益领域。

    “虽然目前慈善信托金额不是太大,对信托公司当前阶段影响有限,但从鼓励的角度来说值得肯定;该办法更加鼓励信托公司参与到慈善信托业务,把慈善信托做的更大,更加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陈赤说。

    税收优惠政策仍未明确

    税收优惠是促进慈善信托的重要手段,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明确也阻碍着慈善信托的发展。

    本次《办法》提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并且,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虽然《办法》明确表示慈善信托相关人员享受税收优惠,但具体方案并未明确。

    2012年颁布《信托法》没有明确与公益信托相配套的税收制度,2016年9月实施的《慈善法》则明确经过备案的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但也并无具体优惠方案。

    上述信托业人士表示,慈善信托的关键问题是慈善信托参与者否能够避税,但此次《办法》并没有有效解决该问题。

    陈赤表示,《信托法》《慈善法》没有明确公布与公益信托相配套的税收制度,本《办法》虽然明确了经过备案的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享受税收优惠,但也未明确具体方案。税收优惠政策不是由银监会、民政部来制定,尚需要税务总局、财务部等部门协商来具体制定。

    “银监会推动信托公司的发展,税收优惠上,国家还是比较慎重,或涉及到一些避税、偷税、漏税的情况。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是银监会、民政部、税务总局等多个部委协调出台方案,短期落实难度很大,但长期而言一定会推动。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一般和慈善基金一起合作,慈善基金会拥有开具票据能抵扣税收的资格,所以部分情况下慈善信托公司和慈善基金合作,可以缓解委托人做税收抵扣的优惠的途径。”华融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对经济观察报表示称。

    应进一步鼓励委托人

    根据《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

    但此次《办法》对于慈善信托委托人委托金额数量限制并未明确提出。多位信托业内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称,《办法》对于慈善信托委托人委托的环节上还可以有进一步鼓励的方式。

    其中一位人士表示,“《办法》对于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是利好信托公司的。慈善信托很大问题是慈善信托资金来源问题,但《办法》对慈善信托的资金的提供方好处有限,对于慈善信托委托人还应进一步鼓励。”

    袁吉伟表示:“从慈善精神来讲,慈善信托委托人不应该按照集合信托委托人来对待,集合信托本身是为高净值人群做理财服务,涉及到一些风险。慈善信托多为公益慈善目的。从这个角度来讲不应该设门槛,应该鼓励更多人参与到其中。慈善信托不用太设置门槛,应该向慈善向捐助一样,一分钱也不嫌少,更加有利于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陈赤认为,目前阶段,信托公司设立的慈善信托一般金额比较小。由于慈善信托本质上不同于私益信托,可以合理地期待。关于慈善信托,首先,委托人人数不应受到限制;其次,委托人不适用合格投资者的办法来甄别;再次,委托人的资金金额可以不设下限;最后,不一定非得采用双录、面签合同的方式来接受捐赠委托。如果这些诉求能够一一落实,当有利于信托公司面向更广泛的人群、动员更多力量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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