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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险企股权管理强化监管

    时间:2017-07-25 08:04:00  来源:  作者:

    保险牌照争夺或降温

    近日,保监会对外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版《意见稿》)。分析人士表示,与第一版相比,新版《意见稿》进行了多处调整,比如将原来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从三类改为四类,并对不同类别股东的门槛进行提升;同时强调“穿透式”监管入股资金,非自有资金将被追溯等。种种措施都是为了预防资本大鳄轻易获取保险牌照,继而扰乱市场秩序,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

    股东门槛进一步提升

    业内人士大多认为,新版《意见稿》对股权管理问题规定更细化,也更严格。例如,此前《股权管理办法》仅对投资人按境内、境外投资简单分类。第一版《意见稿》首次将股东按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分为三类。新版《意见稿》则进一步分为四类,除了战略类股东、控制类股东,更将财务类股东分为财务Ⅰ类和Ⅱ类。

    股东分类细化后,对股东的资质要求也进行整体调整:针对入门版的财务Ⅰ类股东,在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等原有条件基础上,新增“财务经营状况良好,有合理水平的营业收入”要求;对财务Ⅱ类股东的要求更高,包括: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等;战略类股东门槛更是大幅提高:第一版中只要求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但新版《意见稿》直接将净资产的门槛提升至10亿元;控制类股东除了要满足前面三类股东要求,总资产还要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意见稿》还明确列出不得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的7类人,分别是最近三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有不良记录的;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的;曾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曾投资保险业,有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声明行为的;曾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的;曾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曾投资保险业,拒不配合保监会监督检查的。保险牌照争夺或降温

    值得一提的是,新版《意见稿》专设一章对入股保险资金的来源进行严格规定,并在“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的资金,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后,进一步强调“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并且,严禁股东挪用保险资金,或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

    某险企人士表示,提高保险股东准入门槛,能将部分资本实力偏弱的投资者排除在外,为保险公司抵御风险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在注重股东资本实力、持续出资能力的前提下,对股东的行业背景、经营理念、管理团队、既往投资情况等方面的考察评估和穿透式监管,有利于了解股东真实出资意图,有助于进入保险业投资的资金有更明确和更纯粹的目的。

    业内人士预测,一旦新规正式出台,在保险公司持股比例较高的民营资本以及正在等待批筹的诸多机构或将受到影响。各类股东门槛的大幅提升,或将直接导致其中很多公司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方乐华指出,保险业不是急功近利的行业,但目前我国投资中小寿险企的股东,不少都是短期内就想获得回报的,因此才会青睐长线短做、一味理财的万能险。这是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强监管背景下,估计险企可能会出现股权转让潮。

    据悉,此前火爆的保险牌照争夺战在今年已有降温迹象。根据万得统计,截至6月20日,今年以来发布公告称拟参与设立保险公司的上市公司数量为14家,拟设保险公司的数量为11家,包括5家寿险公司、3家健康险公司、2家财险公司和1家保证保险公司。而去年同一时期,共34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拟参与投资设立19家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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