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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远离非法集资陷阱,树立正确保险理念

    时间:2017-05-26 14:37:00  来源:  作者:

    5月份,中国保监会和山东保监局集中开展保险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广大消费者面对市场乱象经常无法辨别真伪,有些消费者已经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还浑然不觉。

    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有以下形式和手段:

    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那么如何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呢?其实,只要加强防范就可以远离陷阱,购买保险过程中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也将予以没收,就地上缴国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将不受法律保护,只能由个人自行承担。

    广大消费者在遇到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案件时,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各工作站举报,山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举报中心电话:0531-85123208; 山东保监局举报电话:0531-8166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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