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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城快讯)专车司机肇事 保险方不服判赔结果

    时间:2017-05-22 17:29:00  来源:  作者:

    千龙网北京5月22日讯(记者 薄晨棣)易到用车司机李某驾车与梁某停在高速应急车道内的车辆相撞,导致站在车前的梁某坠桥身亡。李某与梁某车辆均投保了保险,一审法院判决承保的平安保险公司、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分别在保险限额内对梁某家属进行赔偿,人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5月22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撞上应急道内车辆致人坠桥死亡

    千龙网记者了解到,2016年5月1日,北京顺义机场二高速出京方向约11公里处,易到用车司机李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右前部与梁某停在应急车道内的小轿车左后部相撞,后梁某车辆前部与其身体相撞,导致梁某坠落桥下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梁某负次要责任。而李某与梁某车辆均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投保公司分别为平安保险公司和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一审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公司、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梁某家属各项损失,李某另承担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庭上激辩受害者是驾驶人还是第三者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认为,梁某属于车辆驾驶人,不是交强险条例中第三者,不在赔付范围内,因此不予赔付。

    在二审庭审现场,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称,若按照一审判决结果,则死者梁某同时为驾驶人和第三者,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的。而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死者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即梁某驾驶车辆并违反停车规定,可证明其为驾驶人。且综合时间空间因素和主客观情况,梁某车辆不存在他人驾驶的可能。从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中也可印证,梁某的车辆当时档位为空,即车辆处于短暂停车的状态。且车辆前机盖有死者手触摸痕迹,存在梁某因车辆故障打开前车盖查看的可能性,当时车辆也可能处于故障熄火中。以上种种皆可证明,梁某应被认定为驾驶人,而并非第三者。

    被上诉方辩护律师称,事故发生时,梁某已完成停车、熄火等一系列动作,并且站立在机场高速应急车道上自己已停止的车前,不具备对车辆的控制能力,完成了从驾驶人到第三者的转换。且上诉方对当时车辆产生事故的论断均为推测,经相关部门鉴定,事故发生时,梁某车辆处于完好状态,因此上诉方推论错误。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梁某将车辆熄火后操作并无不当,且后来处于该车外而非车上,死亡原因系外力所致,与其本人操作行为无关。因此梁某应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予以赔偿。

    此案未当庭宣判。

    李某驾车与梁某停在高速应急车道内的车辆相撞,导致梁某坠桥身亡。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对梁某家属赔付。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图为5月22日二审庭审现场。千龙网记者薄晨棣摄。

    李某驾车与梁某停在高速应急车道内的车辆相撞,导致梁某坠桥身亡。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对梁某家属赔付。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图为5月22日二审庭审现场。千龙网记者薄晨棣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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