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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税优健康险如何叫好又叫座?产品还得更接地气!

    时间:2017-05-10 13:39:14  来源:  作者:
    作者 郝演苏(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中新经纬特约专家)作者 郝演苏(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中新经纬特约专家)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下发有关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有人曾计算过,税优健康险政策全国推开后,有望撬动600亿元至800亿元的增量保费。不过,从试点的情况来看,税优健康险要想拿到政策红利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2015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全社会给予很高评价,这是我国第一次对个人纳税人实行的让税于民、提高纳税人健康保障水平的重大举措。 2016年1月,全国31个试点城市开始销售税优健康险。不过,试点后的期望却变成了失望,出现了既不叫好也不叫座的怪现象,保险公司不愿意卖,纳税人不愿意买。截至今年3月31日,全国31个试点城市销售税优健康险保单67272份,约占试点城市符合投保税优健康险总人数的1%。其中,总部设在苏州的东吴人寿在政府支持下销售13,564张保单,占全国总销售量的20.16%,人均支付保费2,392元,基本接近税优健康险限额2400元的上限。除苏州之外的试点城市销售53,708张税优健康险保单,人均支付1,600元保费,与税优健康险保费限额相差800元,而且,这些保单有相当数量来自试点城市的保险分支机构员工的集体投保。

    笔者以为,目前,税优健康险面临的问题主要是没有基于群众路线的角度,充分考虑我国个人纳税人的构成,没有开发出大多数个人纳税人希望买入的那种税优健康险产品,同时投保渠道等也有待调整完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我国个人纳税人的构成决定税优健康险产品必须以保障为主。2015年底,我国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纳税人约2800万人,其中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纳税人约550万人,即我国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占个人纳税人总数不足20%。如果为了提高税优健康险的优惠额度,提高个税起征点,将使税优健康险成为中高收入纳税人的福利,这显然不符合国家让税于民的初衷。因此,低保费面对的一定是纯保障的风险保障产品。而《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办法》将税优健康险定性为万能险,没有其他可选产品。因此,客户如果需要投保税优健康险,必须支付两项费用,一是用于获得健康保障的风险保费,二是用于万能险账户投资运作的费用。由于税优健康险客户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3700元,每年增加的2400元(12x200元)的计税基数可以购买相应的健康保险产品。根据不同收入群体的免税额度,月计税收入3700-5000元的纳税人,如按2400元足额投保,每年可使用个人所得税72元付费,还要额外支付2328元;月计税收入5000-8000元的纳税人,如按2400元足额投保,每年可使用个人所得税240元,还要额外支付2160元;月计税收入8000-12500元的纳税人,如按2400元足额投保,每年可使用个人所得税480元,还要支付1920元保费。对于我国超过80%的个人纳税人而言,要足额投保规定的税优健康万能险,多则要自掏腰包2328元,少则要自掏腰包1920元。显然,大多数纳税人要足额投保税优健康险最多只能获得20%以下的保费优惠,导致大多数纳税人放弃选择税优健康险最高限额。同时,面对多样选择且投保便利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税优健康险没有任何优势。

    其次,税优健康险产品必须满足个人纳税人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根据《2016中国职工福利保障指数大中城市报告》披露的信息,我国职工最重视的保险产品排名首位的是重大疾病保险,占比高达30.9%。同时,77.5%的职工愿意在现有社会医疗保险基础上增加一定缴费,承担晚年可能产生的部分长期护理费用。目前,癌症等重大疾病是可能导致居民家庭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的主因。此外,由于老龄化及人口红利衰减,大多数个人纳税人对于年老少子环境下的长期护理成本不断走高存在忧虑。通常而言,健康险主要为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及长期护理保险。我国目前推出的税优健康险被限制为理财性质的万能险,显然不能满足个人纳税人提高健康保障水平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办法》相关规定,税优健康险“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略有保险常识的人都清楚,60岁退休或延迟退休年龄到65岁,再重新投保任何商业健康保险的成本将非常之高。笔者以为,相关部门负责出台税优健康险的管理与经营的基本政策,应将产品设计权交给市场,由保险公司根据完善和提高个人纳税人健康保障水平的目标开发多种类型的税优健康保险产品,满足不同需求。另外,税优健康险作为一项政策保险业务,产品设计与服务周期不能只限于法定退休年龄之内,当投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相关税优健康险保单应当可以由退休者自行付费续保,以满足税优健康险客户终身保障或长期保障的需要。

    再次,税优健康险的投保渠道与服务流程必须与时俱进。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相关保险产品的投保与服务已成为常态。目前,试点过程中的税优健康险则主要采取传统的单位及团体投保方式。由于企事业单位个人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存在差异,加上需要与税收管理部门对接,给企事业单位的人事与劳资部门增加了一定负担。笔者以为,在我国发展实体经济的大背景下,相关部门应当给企业减负而不是增压,有关社会服务性质的事务应当从企事业单位剥离,这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建立公民电子税务服务制度,实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与具有税优健康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平台的对接,实现通过互联网自行完成税优健康险的投保、抵扣相应的所得税和补缴保费、续保及索赔服务。因为,正是由于普遍存在着团体投保麻烦、个人投保更麻烦的因素,导致了试点期税优健康险业务发展的尴尬。

    最后,税优健康险应遵循保险经营的一般原则,尊重保险公司的合理利益空间。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由于税优健康险属于政策性保险,采取的是由保险公司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的经营活动,而不是委托代办业务,因而也应当遵循保险经营的一般原则。允许带病投保及对带病者保证续保,对于正常投保人是一种不公平或利益的侵犯,保险公司有可能会将这种非正常的成本分摊给正常的可保体。同时,《办法》规定“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笔者以为,正是这项有悖商业原则的规定,导致试点地区获得经营税优健康险资质的部分保险公司阳奉阴违,公开场合支持税优健康险发展,内部规定限制承保税优健康险业务。(中新经纬APP)

    【专家简介】郝演苏,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全国保险专业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中国保监会社会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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