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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政协委员吴焰:以保险机制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时间:2017-03-07 13:49:00  来源:  作者:

    中国网财经3月7日讯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分别于2017年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开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吴焰带来两份提案。

    其中,《关于以保险机制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助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提案》指出,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化、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覆盖全流程、全要素的保险保障,弥补融资信用短板、化解市场交易风险、管理农机设备风险以及完善人身保险保障,对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独特作用。

    以下为提案全文:

    关于以保险机制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助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吴 焰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党中央立足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需要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导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在实践中我体会到,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化、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覆盖全流程、全要素的保险保障,弥补融资信用短板、化解市场交易风险、管理农机设备风险以及完善人身保险保障,对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独特作用。

    一是保险机制可弥补融资信用短板,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发展能力。与小规模、分散性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相比,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设施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但由于缺乏有效风险抵押物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以来面临着贷款难的问题,特别是大额长期贷款需求难以通过传统银行渠道获得充足的支持。保险机构凭借自身的风险管理和资金优势,通过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开展农业保单抵押贷款和开展支农专属资管产品等途径,可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突破缺乏有效担保和抵押物的瓶颈,满足生产和再生产的融资需求。例如,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发起设立国内首支支农专属资管产品,专项用于为农险客户提供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服务,实现了保险资金与农业生产的有效对接。

    二是保险机制可化解市场机制风险,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经营能力。由于农产品(000061,股吧)需求弹性较小,农业生产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冲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关注自然灾害风险的同时,更加关注价值实现环节的市场风险。引入农产品价格保险机制,将市场风险纳入农业保险保障范畴,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价格波动风险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规模化经营的后顾之忧。如,中国人民保险在大连率先以“保险+期货”的模式,推出国内首单玉米、鸡蛋期货价格保险,有效增强了参保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是保险机制可管理农机设备风险,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机化发展水平。现代科学技术和物质装备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支撑。通过完善保险机制,使农机损坏能够得到及时补偿和修理,农机伤人事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和赔偿,能够有效降低农机事故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现代技术装备提升农业生产力,充分发挥农业机械推动规模经营的重要作用。

    四是保险机制可完善人身保险保障,吸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催生出新型职业农民群体,他们已不是传统户籍和地域意义上的农民,在人身保障方面已经脱离传统农民的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模式。依托保险机构建立面向新型职业农民、更高水平的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计划,可实现对社保制度的替代和补位,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

    为激发和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保险机构积极性,以保险机制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助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建议:

    一是适应农业经营方式转变趋势,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随着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农村土地经营权正在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建议按照责任权利对等原则,将涉农财政补贴特别是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象,从土地承包方转换为土地经营方,精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保险机制开展风险管理,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

    二是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偏好特征,将新型农业保险险种纳入保费补贴范围。随着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的推进,以“低保费、低保障、保成本”的传统农业保险产品,已经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价格波动及收入损失的风险保障需求。建议在现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目录基础上,将保障水平更强的产值保险、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险种纳入财政补贴范畴,推动农业保险从保成本向保产值、保价格、保收入升级。

    三是适应世贸组织农业规则要求,将涉农补贴从直接补贴转换为保费补贴。在我国农产品价格补贴等“黄箱”政策支持空间已经非常有限的背景下,充分利用农业保险补贴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通过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和提高补贴额度,持续加大农业保护支持力度。

    四是适应供给侧改革“降成本”政策导向,加大面向涉农保险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建议财政出资设立农业保险风险补偿基金、涉农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等涉农保险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多元化的风险分散机制。研究将种养两业保险、森林保险享受的税收优惠扩展至其他涉农险种,增强保险机构推广涉农保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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