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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城市试点生育保险和医保合并

    时间:2017-02-05 00:48:00  来源:  作者:

    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降低,还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据新华社、广州日消息 中国政府网昨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文件表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将于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四个统一、待遇不变

    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

    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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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解读

    合并不是取消 生育津贴可能将拆分发放

    五险一金中的“生育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障女性生育的险种。有了这个保险,女性在孕期产检、分娩过程以及产假中可享受一系列的报销和补贴。为何要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五险”变“四险”呢?

    此前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对此作说明时表示,两种保险制度在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使用同一信息系统平台。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互济能力,提高行政和经办服务管理效能,降低运行成本。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4日也表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说:“有人理解合并实施就是把生育险种取消,这个是不全面。合并实施,险种保留,待遇应该说还是按照原待遇执行。这就包括产假以及住院期间的医疗待遇。报销就很简单,无论是生育还是任何住院,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

    其实,除了生孩子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还承担着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发放生育津贴,也就是产妇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此次两险合并,“生育津贴”会不会被取消,就成了关注焦点。按照试点草案的说法,必须保证合并后生育险的作用能够完全实现。但一直以来,生育津贴都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而医保基金还暂时不具备这个功能。因此专家分析,相关机构将对以往生育险的运作情况测算、并进行拆分,部分参与医保基金的互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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