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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合同签订

    时间:2017-01-24 05:48:00  来源:  作者:

    本报乌鲁木齐1月23日讯(记者张云梅)23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与受托商业保险公司已于日前正式签署《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合同》,其中细则也随之明确。

    目前我区区本级参保人员近23万人。根据合同约定,自今年1月1日起,凡自治区区本级参保职工,在待遇享受期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2.8万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给予赔付,其中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50%赔付;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赔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赔付;上不封顶。另外,合同中还约定针对恶性肿瘤使用的部分特殊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特药支付范围。

    据了解,我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医疗费用实行一单式结算,不需另外办理报销手续。目前我区各地州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是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社保惠民”政策实施、增进社会福祉、提升民生保障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行动。随着我区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逐步建立和实施,使参保职工患重大疾病后得到救治救助,预防“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家庭和社会安定和谐,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参保职工发生重大疾病后的经济补偿问题,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对全疆各族人民的关怀,使参保职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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