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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业告别”一股独大”时代 36家险企或面临股权调整

    时间:2017-01-09 13:05:07  来源:  作者:

    中国网财经1月9日讯(记者 郭伟莹) 保险公司股东“一股独大”的时代或将消逝。近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引起行业关注的是,《办法》对所有保险公司股东实行分类监管,并划定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为1/3。

    根据中国网财经记者的梳理,《办法》实施后,36家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将面临调整,包括27家寿险公司和9家财险公司。从监管重点来看,专家则表示,《办法》政策倾向性明显,主要针对中小型、股权市场化的保险公司,尤其对保监会日前重点监管的几家保险公司的影响较大。

    贯彻“保险姓保”

    根据《办法》,基于股东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保监会将保险公司的股东划分为三个类型,即财务类股东、战略类股东和控制类股东,并对每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做出规范。

    具体来看,以上三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财务类股东(持股比例<10%)、战略类股东(持股比例10%-20%)、控制类股东(持股比例>20%)。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对保险公司股东实行分类监管原则,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举措,防止实际控制人出现原则问题,并防止保险公司将业务大比例拉到投资方面,贯彻“保险姓保”的宗旨。

    告别“一股独大”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划分股东类型的基础上,保监会强调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同时规定,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另外,成为战略股东的家数不超过2家。

    北京保险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晓林表示,以上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大股东的权利,优化治理结构。

    《办法》征求意见之前,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也曾表达了对保险公司股权“一股独大”形势的态度。陈文辉于12月3日指出,少数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往往通过股权代持等形式,形成“一股独大”,缺少有效制衡,大股东完全掌控公司运作。

    36家险企或调整

    《办法》总则第五条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另外,全部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但是,外资保险公司境内股东的资质条件,参照适用《办法》有关规定。

    北京保险研究院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许飞琼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根据以上规定,所有在境内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都应该遵循单一股东持股上限为1/3的规定,无论股东背景、公司规模等条件限制。

    另外,《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投资自身发起设立或收购的子公司;而对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入股资金也另有解释。除此之外,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的,其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因此,根据以上统计原则,据中国网财经记者的梳理,截至目前,共有36家保险公司(包括27家寿险公司和9家财险公司)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而这36家保险公司或将面临股权调整。

    根据保监会对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统计口径,27家寿险公司包括11家中资寿险公司和16家外资寿险公司。另外,9家财险公司中,仅有2家为外资财险公司,其余7家为中资财险公司。

    目前单一股东持股超1/3的寿险公司 制图:中国网财经目前单一股东持股超1/3的寿险公司 制图:中国网财经目前单一股东持股超1/3的财险公司 制图:中国网财经目前单一股东持股超1/3的财险公司 制图:中国网财经

    许飞琼还表示,针对现有股东单一持股比例超1/3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将会规定一定的期限让其进行股权结构调整。

    中小险企压力大

    而从监管重点来看,王国军认为,保监会此次发布的《办法》政策倾向性明显,主要针对中小型、股权市场化的保险公司,尤其对保监会日前重点监管的几家保险公司的影响较大。

    华泰证券(601688,股吧)沈娟则表示,全方位监管后,保险行业正本清源回归保障本质。大型上市险企一直坚持价值为导向的经营思路,并不会受到负面影响,反而更能在行业整顿中抓紧时机加速发展。

    根据数据统计也可以看出,大型上市险企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尚未超1/3的比例不大。除中国人寿外,太平洋保险(601601,股吧)、中国平安(601318,股吧)和新华保险的单一最大股东均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30.60%、32.09、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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