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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监会拟下调大股东持股上限 并设准入负面清单

    时间:2016-12-29 19:10:18  来源:  作者:

    12月29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保监会对原有《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且下发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其中,《办法》对股权实施分类监管,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战略类和财务类等三个类型,并对其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标准。

    与此同时,建立准入负面清单。即在规定各类股东具体的资格条件和入股资金要求的同时,建立三项负面清单。包括哪些投资人不能投保险,哪些投资人不能“控”保险,以及哪些资金不能投保险。此举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导向,严格投资人的准入条件。

    此外,明确投资比例限制和数量限制。即各类资本持股比例上限、各类股东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数量,以及各类股东持股的锁定期。

      三项考核:股东类型、负面清单和特定行业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2016年以来,超过70家上市公司拟发起或参与设立保险公司。而这些上市公司主业背景纷繁复杂,涉及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化药制剂及原料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服装、毛线纱线及印染、棉纺,汽车销售与汽车后服务,图书出版、发行,文化娱乐,以及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相关等众多领域。

    不过,这些上市公司将接受股东类型、负面清单和特定行业的三重考核。

    具体而言,《办法》严格控制类和战略类股东的资质条件,如要求战略类股东核心主业突出、投资行为稳健、连续三年盈利等;控制类股东除需满足战略类股东应具备的条件外,还要符合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等条件。

    与此同时,设定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纠纷的、有过代持记录的、提供虚假材料的、声明或隐瞒重要信息的,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和重大违规行为负重大责任等投资人不得投资入股。

    针对特定行业背景的股东作出特别限制,如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投资人,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投资人,均不得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

    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办法》从股东财务情况、治理情况和行业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将遏制一些股东将保险公司作为融资平台的幻想,从而为保险业筛选出优质的股东,实现良币驱逐劣币的正向效应。”

      增资款须通过专门验资账户

    虽然《办法》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标准,但是其进入保险业后的表现亦不容忽视,尤其是对一股独大、虚假增资等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

    为此,《办法》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并且按照分类管理的监管原则,根据控制类(持股比例20%-1/3之间)、战略类(持股比例10%-20%之间)、财务类(持股比例10%以下)三个类型,施加的不同监管措施。

    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办法》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不会对已经成立的绝大多数保险公司进行追溯,但是会对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

    “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股东之间的监督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不过,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自身发展。”一位保险公司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

    在此基础上,为了规范股东出资行为,防范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办法》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规定以下资金不得入股。

    具体而言,负面清单包括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它资产为质押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有关资金;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防止虚增资金的行为,《办法》规定增资款必须通过专门的验资账户转入。为了以更加严格的标准,限制股东采取非自有资金方式投资保险业,《办法》不再简单从概念入手,而是进一步明确审查标准,采取更加明确有效的监管指标,确保投资人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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