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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联财保一支公司经理侵占公司财物 自首退赃获缓刑

    时间:2017-09-06 10:08:54  来源:  作者:

    和讯网消息 9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李倩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李倩在担任中联财保支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27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李倩自动投案退出赃款,法院一审判处李倩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倩,曾用名李冬冬,男,1969年8月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财保公司)营业二部经理,住泰州市海陵区。曾因酒后驾车,于2014年6月18日被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后分别于2016年9月6日、12月12日、2017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李倩利用其担任中联财保公司营业二部经理可协助客户办理理赔事宜的职务便利,经手5起机动车辆保险人伤理赔案件,利用伤者对申报残疾赔偿金等政策不明而未申报的情况,通过给予机动车肇事方或伤者部分补偿款项,获取伤者身份、治疗等信息,并通过伪造民事诉状、三方调解协议书签字等手段,以伤者的名义申报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骗取本单位资金人民币276979.4元,除给付介绍人好处费及事故双方当事人索要部分款项外,被告人李倩非法获利人民币193479.4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消费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李倩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倩退出赃款人民币238979.4元,涉案介绍人及事故双方当事人共退出人民币38000元,均已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倩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倩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倩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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