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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慈善信托再迈进 破局仍需完善税收制度

    时间:2017-07-29 00:30:00  来源:  作者:

    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再度完善。7月26日,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这是继去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慈善法提出“慈善信托”的概念后,监管机构对相关业务发展的一次重要推进。

    事实上,此前,慈善信托并不被广大百姓所熟知。所谓慈善信托,即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并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由于信托公司擅长资产保值增值,也在监管之下进行规范操作,慈善机构与其合作,可以更好地运作慈善资金。此外,信托公司的客户基础广泛,本身也具有慈善诉求,慈善信托则有效对接了供需双方。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各类社会组织数量达66.2万个,年度慈善捐赠额达千亿元规模。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虽然15年前的信托法就对公益信托作出规定,但几乎没有项目落地。

    慈善法正式实施后,信托业掀起了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热潮,不少机构纷纷开始尝试开展这一业务。仅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的当天,就有9家机构推出10个慈善信托产品。据银监会统计,自慈善法实施以来,共成立慈善信托32笔,实收信托规模约为1.24亿元。

    但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缺乏配套的管理办法,此前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基本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绝大多数慈善信托产品属于没有形成闭环的半成品。慈善法在审批制度、审批流程、税收优惠等事项上对慈善信托给予了红利,但一些具体细节还不是特别明确。随着此次《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印发,慈善信托业务流程及相关政策得以明确、细化,大大提高了慈善信托业务的可操作性。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体现了监管机构对慈善信托鼓励发展的态度。一位信托公司从事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相对于信托法,慈善法在监察人和审批机构的资格方面有所放宽,这对于业务的开展有非常大的推动作用。

    另外,《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对于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是《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是去年银监会以窗口指导的形式作了规定,本次《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予以正式明确。此外,去年12月份制定的新版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还规定,一年内开展3笔以上慈善信托业务,或一笔规模较大的慈善信托业务,给予一定加分。

    不过,由于慈善信托还属于新生事物,涉及的部门也比较多,其管理办法还需进一步完善。上述信托公司从事相关业务的负责人表示:“《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核心是税收优惠政策,但目前来看还只是说 ‘有优惠政策’,其实是用捐赠发票去抵扣税基25%的所得税。”

    专家认为, 税收优惠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但税收优惠问题是目前阻碍慈善信托发展的核心问题。此次《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有进一步明确和推动慈善信托税收优惠之意,但仍有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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