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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则体系基本建立 慈善信托发展渐入佳境

    时间:2017-08-01 07:04:00  来源:  作者:
    规则体系基本建立 慈善信托发展渐入佳境

    7月26日下午,《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则体系基本建立。去年9月《慈善法》正式实施,解决了《信托法》一直没有解决的公益事业主管机构的问题。而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使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管理与处分的具体要求均有法可依,可操作性加强。业内专家指出,《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信托业走向本源的又一大标志,未来,在破除制度桎梏后,慈善信托将迎来一波发展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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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措并举鼓励开展慈善信托

    上周,信托朋友圈纷纷热议一个词――慈善信托,并对未来该类产品的发展空间进行了畅想。

    慈善信托成为热词的“催化剂”是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这也是自去年9月《慈善法》正式实施之后,监管层再次阐释慈善信托的相关管理和操作细则。国投泰康信托相关人士指出,《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国慈善信托形成了以《信托法》为上位法、《慈善法》为特别法、《管理办法》为实施规范的基本规则体系。

    据悉,《管理办法》共9章、65条,涵盖总则、慈善信托的设立、慈善信托的备案、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法律责任、附则等9方面内容。

    事实上,对于信托公司来说,这次发布的《管理办法》,不仅表明监管层对慈善信托的支持态度,还在具体操作实践上给予了更清晰的解读。国投泰康信托人士举例说,去年以来的慈善信托试点,对备案时信托财产是否交付没有统一规定。实践中,部分慈善信托采用先备案、后募集资金并设立的操作方式,公众和监管部门无法及时了解交付的信托财产规模,给后续信托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带来挑战。

    此次《管理办法》明确受托人向民政部门申请慈善信托备案时,应当提交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设立慈善信托时,有具体的信托财产内容、信托财产交付安排。资金信托的财产交付方式是转账给信托专户;不动产及财产权利信托的交付方式则是完成相关财产的过户登记、权利凭证变更;动产信托则是完成动产的直接占有移转。

    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陈进表示,此次《管理办法》在鼓励开展慈善信托方面多措并举,有助于提升信托公司的热情。比如《办法》第45条规定,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该条规定不但表明监管部门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态度,也说明慈善信托与传统信托业务有本质区别。

    此外,在目前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中,开展慈善信托也是加分项。“可以预见,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慈善信托可能成为信托业务转型的重要方向之一。”陈进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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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慈善”模式或成标配

    据统计,自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施行以来,共成立慈善信托32单,实收信托规模约1.24亿元,涉及扶贫、教育、留守儿童等多个慈善公益领域。

    7月25日,中信信托受托正式设立规模5亿元人民币的“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会2017顺德社区慈善信托”,这也是截至目前中国信托行业受托规模最大的慈善信托。

    在何享健家族慈善计划中,以现金设立的该慈善信托已于今年5月27日在广东备案成功,目前善款已全部到位。该慈善信托采用双受托人结构,由中信信托和广东省何享健慈善基金会(现已正式更名为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联袂担纲,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及收益将通过慈善项目执行人――广东省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用于支持建设更具人文性和富有吸引力的顺德社区。

    中信信托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慈善信托是国内信托公司与家族慈善基金会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典范,也是两者共同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家族慈善信托项目的创新实践。中信信托依据《信托法》、《慈善法》进行慈善信托架构设计,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利用自身强大的资产管理能力,与家族慈善基金会在慈善项目执行上的丰富经验,双剑合璧:既有效实现慈善资产的隔离保护,确保了慈善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增强了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同时,家族慈善基金会还可对整个家族的慈善战略作出统一规划,根据每个细分领域的需求,成立不同专项的慈善信托项目,满足不同层次的公益慈善需求。

    在7月25日“和的慈善基金会捐赠仪式”上,美的创始人何享健宣布了总额60亿元的家族慈善计划,包括市值约为40亿元的股权捐赠和20亿元的现金捐赠两部分。该慈善信托表明,家族慈善日渐成为家族财富传承的标配。

    事实上,从早期通过企业、个人进行捐赠,到建立专业化的平台,到系统、持续的慈善基金会运营,再到宣布永续慈善的规划,中国企业家正在探索将多年的商场经验和理念注入公益慈善事业,以更加系统和可持续地推动家族慈善的传承和发展。自2016年9月以来,伴随着《慈善法》的正式实施,中国的慈善信托事业迎来蓬勃发展的阶段,从传统的家族慈善基金会迈向真正意义上的家族慈善信托,实现家族慈善本质的升级。

    近期,北京银行(601169,股吧)、中国社科院等联合发布的《中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报告2016》显示,展望2020年,中国本土家族信托规模乐观估计可达6275.5亿元。华宝信托总裁助理丁杰近日在“2017中国财富管理生态大会”上表示,在家族信托的实践创新中,慈善信托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他介绍,《慈善法》正式实施后,高净值客户的定制化慈善需求可通过慈善信托实现,慈善资金的交付更加灵活,资金使用不受每年使用比例的限制,可根据慈善项目需求灵活支出。另外,慈善信托开立财产专户,具有“破产隔离”的信托制度优势,还可发挥受托人的资产管理及配置优势,起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丁杰还表示,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合作,通过民政部门备案及开具抵税发票,可为委托人提供更多的声誉宣传及税务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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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优惠有待推动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目前关于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资产范围并不明确,尤其是关于房屋、股权以及汽车等资产,相关部门对于货币以外资产依然按照一般商业活动中的购买与流转征税,对慈善行为没有激励作用,无法实现慈善信托资产来源的多样化。

    另外,税收优惠缺失也抑制了高净值人群投身公益信托的积极性。此前,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的《2014中国捐赠百杰榜》显示,2014年中国排名前100名的大额个人捐赠中,竟有占年度总额八成、超过242亿元的捐赠都流向了境外机构。

    据介绍,在美国,企业捐赠不但可获得15%左右的税前抵扣,个人捐赠现金也可享有30%至50%的税收抵扣,个人遗产捐赠更享有100%的税前抵扣。

    百瑞信托人士建议,目前可获得税收优惠的是慈善组织,应当尝试在现有“信托公司+基金会”的合作模式上,将信托项目项下的双方视为同样可以获得税收优惠的主体,税收凭证可以凭借民政部门备案的信托文件和受托人开具收据联,由信托公司自主申请税收优惠,在基金会背书下获得开具发票的资格。

    《管理办法》规定,对资产在流转过程中适当减少流转税、所得税以及利得税征收,避免重复征税,增加资产在慈善事业上的应用。同时,对于该类非货币财产捐赠,不应以普通商业活动中的销售、转让活动进行征税。

    中融信托人士表示,《管理办法》对之前一直制约慈善信托发展的信托财产多元化问题和税制问题暂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明确指出了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也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和出台促进慈善信托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由于税收问题还需要财政部、国税总局的进一步规定,所以,也期待后续各部门进一步合作和出台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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