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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险资退出救市政策

    时间:2017-02-14 13:56:03  来源:  作者:

    单一股票投资比例和蓝筹投资比例从10%和40%恢复至股灾前的5%和30%,这一规定可以看成是险资救市政策的退出,监管收紧的信号明显。

    本刊记者 杨 练/文

    1月24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实施差别监管;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在偿付能力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禁止险企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

    《通知》立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加强对保险资金举牌、重大股票投资和收购行为的信息披露及报备流程监管;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保险资金举牌和重大股票投资行为,规范公司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实际上,新规旨在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监管政策,规范股票投资的行为和方式,防范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

    险资监管从紧从严

    《通知》依据投资比例等界定险资股票投资行为,一般股票投资(低于20%)、重大股票投资(不低于20%)和上市公司收购(实际控制人);对不同投资行为采取监管举措递进的办法:一般股票投资不涉及举牌重视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大于100%),涉及举牌增加信披和事后报告,重大投资事后备案,收购行为事前核准。

    而且,《通知》对不同投资行为的资金来源进行了差异性规定,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使用保费,重大股票投资行为超过20%需使用自有资金,收购需使用自有资金;此外,还对不同投资行为行业选择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一般股票和重大股票投资不做行业约束,上市公司收购限于保险及相关产业和非保险金融行业。

    为控制集中度风险,《通知》恢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比例约束,单一股票投资比例和蓝筹投资比例从10%、40%恢复至股灾前的5%、30%,且明确两年的调整时限;禁止监管规避,严格约束保险公司与非保险公司一致行动人的行为。

    监管新规明晰保险资金和自有资金使用权限,树立险资“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理念,加强对重大股权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披和监管要求,对保险资金一般股票投资影响不大,但对重大投资和收购约束较重。考虑前期部分重大股权投资和收购采用保险保费账户投资及保监会对重大股权备案材料和收购行为核准影响较大,预期重大股权投资和收购短期影响较大;而单一蓝筹股和投资比重超限制规模占比在1%左右,考虑两年调整期,其实际调整对二级市场影响有限。

    近期,在资本市场上,一些险企成为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进行激进的投资行为,扰乱了市场的稳定,而严控收购资金来源、禁止险企和非险企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有利于险资回归审慎稳健的投资风格,防范行业风险。加强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监管,强调遵循财务投资为主的原则,坚守“保险姓保”,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思路和取向是明确的,即保险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审慎稳健的原则,应当服务于保险主业,保险资金不应成为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甚至盲目投资到一些毫不相干的行业,为了达到控制目的不计成本。

    而保险机构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投资单一股票的比例上限为5%。这一规定可以看成是2015年“提高蓝筹股票投资监管比例”的救市政策的退出。目前,险企运用该政策进行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仅占险资运用总额的1%,且政策给予险企两年的调整期,因此对市场影响有限,不会对市场形成资金压力。

    目前,险资的股票投资余额为1.2万亿元,不到险资运用总额的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未来随着险资运用余额的增长,权益类投资规模有望继续提升。而保监会加强对险企股票投资的监管,有助于行业回归保障本源,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2016年9月以来,利率企稳窗口下利好保险资金增加固收资产和非标资产配置;但考虑收益率和到期资产占比超过20%,加大股票市场配置依然是大势所趋,当前保险资金权益配置比重为14.4%,未来上升空间依然值得期待,监管新规则更加有助于规范险资运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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