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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上行舟勿缺保险

    时间:2017-06-20 01:08:00  来源:  作者:

    6月5日,安徽省霍邱县孟集镇江嘴村发生一起船舶倾覆事件,致4人死亡,3人送医急救。而纵观各地媒体报道,这并非今年以来首例船舶事故,如3月至5月上旬,天津水域先后有四艘船舶遇险。又如4月7日、8日两天内,福建沿海地区也曾发生四起险情,涉及船舶7艘,人员58人。

    保障给力

    江海湖泊,水上行舟,轻则货物落水、船员突发疾病,重则遭遇沉船、人员失踪,各种无法预知的事故宛如阴影随行,时刻威胁船舶行进。尤其对物流企业来说,最担心运输途中突遇意外或自然灾害,导致船舶损坏甚至灭失。

    该如何抵御行舟风险?那就得借助保险的力量来实现。它的名字,叫做“船舶保险”,即以各类船舶为保险标的,承保航行途中或在港口停泊时,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以及可能引起的责任赔偿。其中,自然灾害如暴风雨、海啸、雷电、火灾、搁浅、触礁、沉没等。至于意外事故,如装卸货物或燃料时发生意外;锅炉爆炸、船身断裂或机件、船壳有潜在缺陷等。此外,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责任保险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为抢救出险船只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致费用,险企也负责赔偿。

    具体而言,船舶保险的承保范畴涉及三大领域:一是物质损失,即船壳、机器、导航设备、燃料、给养等凡属船舶本身以及附属于船上,为船东所有的财产。二是有关利益,指船舶本身因事故导致局部或全部物质损失外,因停航、修理,使被保险人遭受运费、租金、预期利润、营运费用、船员工资等方面损失。三是第三者赔偿,指船舶引起碰撞、油污等,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

    当然,船舶保险是一个总概念,实际有多种细分类别。譬如,按可保险利益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前者仅赔偿事故导致船舶的全部损失,后者则对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船舶触碰其他船只、码头、栈桥等造成直接损失,均予赔偿。又如,按航行区域分为国内船舶保险和远洋船舶保险。其中,前者为定期保险,期限3个月至1年,承保对象为航行于境内及沿海的各种船舶。而后者既可为定期保险,也可按保单订明的航次确定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除了从事运输的船舶,承保对象也包含水上仓库、浮码头、海上钻井平台。

    除外责任

    瞧,保障范畴如此“周到”,有航运需求的企业若视自身实际,选择合适的产品,不啻为水上行舟贴上一道“护身符”。

    不过,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尽管从船舶建造下水开始,包括营运、停泊乃至报废,整个过程中的风险均被涵盖在内,但为了促使被保险人爱护保险财产,对于某些船舶损失的情况,船舶保险并不“理会”。譬如,船舶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等。“被保险船舶不仅必须具有合格机构签发的适航证书,而且每次起航前,须使船壳、机器、设备、人员配备、燃料、物料、给养等适宜航程需要。”上述人士表示,“是否构成不适航事实,以船东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为限。如起航前缺少大副,船东明知此事仍同意开航,由此发生损失,险企不负责任。”

    又如,船东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据了解,按照我国具体情况,凡有权调动和使用船舶者可视为船东。至于船东代表,主要指航运、调度、船技部门的负责人员。因这两类群体的疏忽造成损失,险企不予赔偿。此外,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于船东明知故犯行为导致船舶损失,亦属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再如,营运过程中,船壳、机件的磨损、生锈、腐烂是必然现象,对其及时保养、更换、修理,应是被保险人应尽职责,此类情况不在船舶保险承保范畴内。至于政府当局按照法律,采取强制手段,命令船东清理航道、打捞沉船,一般由船东保赔协会承保,也不属船舶保险之责。

    另需特别提醒的是,一经获悉船舶发生事故或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险企,并尽可能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报案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保险单、出险地点、出险水域或方位、出险简单经过、估计损失金额。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船舶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否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关于这一点,务必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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