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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禁八项产品行为 险资运用“排雷行动”启幕

    时间:2016-06-24 07:53:58  来源:  作者:
    第1财金专讯 作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在市场上一直备受关注。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业务通知》),拉开了关于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排雷行动的帷幕。

    第1财金专讯 作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在市场上一直备受关注。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业务通知》),拉开了关于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排雷行动的帷幕。

    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去杠杆、防风险”的指示精神,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试点业务,切实防范业务风险。《业务通知》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产品业务的相关规范。

    其中,明令保险资管管理人开展产品业务,禁止出现八项情形。

    这八条红线分别是: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发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1倍,其他类型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3倍等;在产品下设立子账户形式进行运作;未明确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具体种类和比例,笼统规定相关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100%;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委托托管银行分支机构作为产品托管人(该机构已获得托管银行总行授权除外)。

    其中,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主要是指投资于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且具有滚动募集、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未单独建账或未独立核算等特征的产品;发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包括产品主要投资于单只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或产品定向投资于另类资产管理产品,或产品定向投资于同一管理人设立的产品等情形。《业务通知》的内容还包括:第一,明确公司申请产品业务试点应当具备的条件,对公司内控管理、部门设置等提出要求,确保符合相关条件方可开展产品业务;其次,明确产品基础资产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试点通知》的规定执行;第三,明确产品发行与登记服务原则,通过保监会指定的资产交易平台为产品提供登记、发行等业务服务,以规范产品业务行为,有效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后,明确产品业务的具体监管要求,包括产品分类标准的禁止情形等。

    据悉,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产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监管需要,持续丰富产品业务监管工具,完善产品业务监管制度。

    对于《业务通知》所产生的影响,某大型保险公司高层人士表示,“整体而言,有利于建立完整的产品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框架、加强公司产品管理能力建设,并有助于形成外部约束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产品业务管理模式以及建立健全产品业务的监管和监测体系。”

    此外,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在信用及其他风险增加的背景下,“防控风险”将成为保险资金监管的重要基调。根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近期,保监会陆续发布《关于开展保险机构部分投资业务内部控制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保监会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多项相关政策。 (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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