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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冈教育局受贿案宣判 牵出中国人保中国人寿行贿逾5万

    时间:2017-03-08 11:11:21  来源:  作者:

    和讯网消息 近日,佛冈县人民法院公告了一起受贿案的刑事判决书,胡可铺在任佛冈县教育局局长期间,共收受好处费161.44万元,其中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佛冈支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50973元。法院决定,对佛冈县教育局判处罚金10万元,对胡可铺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胡可铺,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原任佛冈县教育局局长、佛冈县审计局局长,正科级,住佛冈县,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8月30日被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6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佛冈县教育局,在被告人胡可铺担任佛冈县教育局局长、主管佛冈县教育系统全面工作期间,经集体讨论决定,利用其行政管理佛冈县各中小学的职权便利,非法收受佛冈县新华书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冈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冈支公司、周某1、李某1、蔡某、莫某、谢某等人以劳务费、赞助费、管理费等名义给予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614418.38元,并为上述公司、人员谋取利益。佛冈县教育局收取的好处费人民币1614418.38元并未上缴财政,存放于佛冈县教育局、佛冈县教育服务公司账户,违规用于接待费用及发放教育职工福利补贴。

    其中,2003年6月至2005年7月,被告人佛冈县教育局非法收受佛冈县新华书店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95.33万元,利用其行政管理佛冈县各中小学的职权便利,为佛冈县新华书店向佛冈县各中小学学生销售教材教辅谋取利益。

    2006年1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佛冈县教育局非法收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冈支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1147元,利用其行政管理佛冈县各中小学的职权便利,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冈支公司向佛冈县各中小学学生销售保险谋取利益。据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佛冈人民财保公司按每个学生约1元向佛冈县教育局交纳赞助款,因为每一年都需要学校通知动员学生方便我们向学生收取人身保险费,而教育局是学校的主管行政机关,由教育局出面帮助我们公司与学校协调,学校会按照教育局的要求将学生组织起来,帮助我们的发放家长信、保单,方便我们收取保险费,做好学生安全意识工作以提高投保率。这些赞助费其实是我们公司给佛冈县教育局的感谢费、好处费。2006年至2008年我们佛冈人民财保公司总共给了佛冈县教育局赞助费11147元。我公司给佛冈县教育局赞助费是按照教育局的要求交给教育局下属的服务公司财务陈某1那里。

    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被告人佛冈县教育局非法收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冈支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9826元,利用其行政管理佛冈县各中小学的职权便利,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冈支公司向佛冈县各中小学学生销售保险谋取利益。据证人廖某2的证言,证实:佛冈县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按每个学生5角的标准向佛冈县教育局交纳赞助款和管理费,教育局是学校的主管行政机关,由教育局出面帮助我们公司与学校协调,学校会按照教育局的要求将学生通知动员起来,方便我们的保单发放和保险费的收取。为了感谢教育局,我们就会给教育局上交管理费、赞助费。2003年至2008年我们佛冈县人寿保险公司总共给了佛冈县教育局赞助费、管理费39826元。我公司给佛冈县教育局管理费或者赞助费,实际上是给佛冈县教育局使用的,只是按照教育局的要求交给教育局下属的服务公司那里。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佛冈县教育局在2003年5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胡可铺担任佛冈县教育局局长期间,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合共161.44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所收好处费违规用于发放教育职工福利补贴及接待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胡可铺作为被告单位佛冈县教育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佛冈县教育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

    二、被告人胡可铺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涉案赃款1614418.3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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