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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通监管关注吓跌众安在线 三大问题被盯紧

    时间:2017-11-03 01:13:50  来源:  作者: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券商中国。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一通"监管关注"吓跌众安在线,三大问题被盯紧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保险科技第一股”众安在线的股价在今天遭遇了一次大考验。

    早上,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发布了一篇文章,《众安在线等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代理销售模式潜在风险值得关注》,就相关合作模式风险蕴藏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给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该文件主要是探讨业务风险和监管问题,但在港股市场却掀起了出乎意料的风浪。

    下午1点开始,众安在线股价开始下跌,2点左右出现跳水,2:30分左右一度下跌7%。不过,接下来的情况出现了变化,众安在线尾盘出现一波上涨,收于每股76.85港元,全天下跌4.71%。

    下面就是这个文件的截图。今日晚间,这篇文章已经在海南保监局网站上找不到了。

    一通"监管关注"吓跌众安在线,三大问题被盯紧了保监局提出三大问题

    近期,海南保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众安在线与海南某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签署了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代理的险种范围、手续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其基本业务操作流程如下:众安在线向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提供其自营网络平台的专属链接,链接对应该中介机构的唯一出单号,该中介机构拓展线下保险客户,了解其保险需求后,用专属链接登录众安在线自营网络平台完成承保过程,众安在线按照代理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手续费。

    海南保监局对此合作模式进行了分析,发现其中蕴藏着三大问题――超范围经营、业务定性、监管一致性。

    1.合作双方涉嫌超范围经营

    海南监管局认为,众安在线经批复的业务范围为:“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但与没有自营网络平台、也不能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合作,合作模式是将线下客户转到线上的方式,涉嫌违反“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

    另一方面,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众安在线自营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完成承保过程,涉嫌违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的“区域性代理机构不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不能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要求,涉嫌超范围经营。

    2.合作业务的定性――自营还是代理业务?

    如果将该类业务定性为保险公司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实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实现的业务,不能产生手续费支出。这种情况下,其他机构(如文中的区域性代理机构)帮助其向客户宣传、介绍其自营网络平台产生的费用,应该通过宣传费、广告费等费用形式支付,不应该以手续费名义支付,也不应该和保费规模挂钩。

    如果将该类业务定性为保险公司通过区域性代理机构实现的传统代理业务,则不属于“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涉嫌超业务范围经营;且不设分支机构经营传统代理业务,涉嫌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3.监管标准的一致性问题

    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而众安在线等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在不设分支机构的情况下,与住所地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或兼业代理机构合作,委托其拓展线下客户后通过线上平台出单,并且可以委托其开展后续的退保、理赔等服务,监管标准差异较大。

    众安在线受影响几何?

    众安在线于2013年开业,是中国首家专业的互联网财险公司,保监会批复的众安在线经营范围为“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不设分支机构”。

    头顶中国保险科技第一股光环,众安在线自 9 月 28 日在香港以发行价 59.7港元发行,股价一度累计涨幅 50%左右,获得超额认购约 392 倍。

    今天,众安在线股价突然下跌。截至今日收盘,众安在线总市值仍超千亿港元。不过,从目前来说,众安在线业务并不十分依靠区域性网络代理机构的线下转线上。招商证券(600999,股吧)曾对众安在线的业务模式进行过分析:

    根据众安在线最新发布的IPO材料,2014年、2015年及2016年以及2017年第一季度,来自或通过五大平台销售所得的总保费分别占同期总保费的98.9%、95.3%、80.8%及66.4%。这五大平台分别是阿里巴巴与蚂蚁金服集团、携程及附属公司、小赢理财及附属公司、分期乐以及小米。根据众安在线最新发布的IPO材料,2014年、2015年及2016年以及2017年第一季度,来自或通过五大平台销售所得的总保费分别占同期总保费的98.9%、95.3%、80.8%及66.4%。这五大平台分别是阿里巴巴与蚂蚁金服集团、携程及附属公司、小赢理财及附属公司、分期乐以及小米。

    从长期来看,众安在线等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不断突破传统模式,一些传统保险的固有监管禁区被逐步打破。文件中提出的关于众安在线代理模式的一些问题,是目前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不是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个案。

    互联网保险监管边界待重塑

    海南保监局提出的三大问题实际上直指两大行业焦点: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业务边界是什么?线上线下业务的界限是什么?最核心的问题则是监管机构如何通盘考量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问题?。

    在传统业务下,监管已经有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是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众安保险等取得互联网保险公司牌照的公司来说,有一个得天独厚的优势:可以不设分支机构。限制条件是,开展的保险业务要“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这句话划定了众安保险等公司开展业务的边界。但随着互联网业务的快速发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边界变得越来越难以认定。

    例如,众安在线委托区域性代理机构登陆其自营网络平台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这种模式可以轻松地将线下渠道转换为线上渠道,导致线上线下业务渠道的边界模糊。例如,众安在线委托区域性代理机构登陆其自营网络平台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这种模式可以轻松地将线下渠道转换为线上渠道,导致线上线下业务渠道的边界模糊。

    其中还涉及监管统一性问题。传统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时,是否也可以效仿众安在线的做法,委托当地的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或兼业代理机构拓展线下客户后通过线上平台出单,规避要先设立分公司的要求。

    又如,与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或微信公众号合作、或者与淘宝网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产生的业务,符合“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要求。那么与没有自营网络平台、也不能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合作,将线下客户转到线上,算不算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

    按照规定,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不能与传统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更不能与互联网保险公司合作。但是,目前部分银行类、航空类、旅游类等兼业代理机构实际上已经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根据代理销售的保费规模收取手续费,而不仅仅是为保险公司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收取平台信息技术费用而已。

    如上种种,互联网的强渗透效应和互联网保险创新加剧,不仅保险公司对既有政策的理解差异化加深,在实际监管过程中,监管处置的一致性也难以保证。未来,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是趋于统一、加强监管,还是先放再管?这对于拥有“不设分支机构”自由牌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来说是个不确定因素。

    未来或逐步规范边界地带

    对于上述问题,海南保监局提出了三点建议:

    1.规范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建议明确互联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中“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表述的具体要求,明确是要求销售渠道“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即投保人直接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与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的业务?还是要求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内容“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如互联网购物的货运险、互联网买机票的意外险、互联网交易的资金安全险等?以进一步规范监管表述,提高监管要求的可执行性。

    2.试点部分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兼业代理机构技术实力强、网络销售经验丰富、主营业务相关性强,同时其自营网络平台具有较高的人气和知名度,点击率高、受众面广,具备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建议保监会试点部分全国性兼业代理机构利用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将兼业代理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纳入直接监管范围。

    3.明确线上线下业务的界定和标准。

    建议保监会不从销售渠道,而是从保险产品上界定和区分线上线下业务,对保险产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线上销售的产品应简单易懂,消费者可以自主登陆网络购买线上产品,其通过网络上简单的文字说明就能够自主判断和选择,不易产生销售误导。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中介机构,在其帮助下购买线上产品。甚至对于某些简单的初级线上产品,监管部门可以取消销售资质的要求,消费者可以通过其他机构或其他网络会员的帮助,购买该线上产品,并允许其他机构或个人会员领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一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高管认为,由于国外没有互联网保险公司这种业态,所以无法对标,那么什么是“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边界在哪里?这些问题行业和监管部门都没有定论。现在监管部门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在未来加以明确,这对保险公司来说就是可以不用“摸着石头过河”,以免在目前强监管的背景下踩着“雷区”,更好地依法合规经营。

    未来关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争议问题如何走向,还有待观察。

    附件为海南保监局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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