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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后驾车酿惨剧 一死一伤吞苦果

    时间:2017-06-02 22:49:50  来源: 包头新闻网  作者: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个人及他人安全,这句话早已经成为众人耳熟能详的警句,然而王某某却以身试法,不仅喝了酒,还驾驶一辆逾期未年检的小型客车行驶在路上。谁料,车辆在行驶途中突然驶入路边沟内,导致坐在副驾驶上的朋友杜某某当场死亡。

    酒后驾车酿惨剧

    2016年11月13日20时40分许,45岁的王某某和朋友杜某某喝完酒后,驾驶逾期未年检的小型客车沿土右旗萨托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车辆行驶到土右旗萨托公路与萨凉公路交叉路口处时,所驾车辆驶入道路北侧边沟内,致其本人受伤、致朋友杜某某当场死亡。

    事后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715mg/100ml。一起意外事故,不仅让好朋友丧生,王某某的双腿也粉碎性骨折,这让王某某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据了解,多年来王某某的妻子患病,他四处筹集医药费,谁料去年妻子去世,家里的积蓄也都花光了,十几年来辛苦付出最终人财两空。为了生存王某某强打精神,与朋友杜某某做点小买卖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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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法官上门调解。

    交通肇事被判刑

    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惨痛教训就在眼前,王某某因伤势较重被取保候审,一直在家卧床休养。土右旗法院承办法官在调解阶段,积极与王某某及杜某某家属沟通,耐心细致的反复做调解工作,最终被告人王某某取得杜某某家属谅解,并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近日,该案已经审查终结,法院对其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王某某驾驶逾期未年检的小型客车上道路行驶,因酒后且对道路交通情况观察注意不够,致使车辆驶入道路北侧边沟内,造成一死、一伤、车辆损坏之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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