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内蒙古新闻 > 6月1日起新媒体再“任性”或将被处罚款
  • 6月1日起新媒体再“任性”或将被处罚款

    时间:2017-06-01 21:44:47  来源: 红山晚报  作者:

    5月31日,记者从赤峰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了解到,为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公布了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6月1日起施行。

    记者梳理《规定》获悉,其中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规定》还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在法律责任方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如果违反《规定》里有关事项,轻则被警告,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根据具体情况将被处以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赤峰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人士介绍,按照工作部署,我市将在6月份开展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并举办网络安全法宣传贯彻培训班,提高运营单位网络安全法律意识,做好网络安全防范工作。市网信办研究制定《赤峰市网络安全规划(2017-2020年)》,做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