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内蒙古新闻 > 疑点重重的“强奸案”
  • 疑点重重的“强奸案”

    时间:2017-04-01 13:11:39  来源: 包头晚报  作者:

    2011年4月21日,九原区高某向辖区派出所报案称:“同村闫某于2011年4月期间趁高某丈夫不在家,多次到高某家中对其进行骚扰,甚至扒其衣裤、侮辱非礼。2011年4月19日晚10时许,闫某再一次跳入高某家,在院内檐台上对高某实施了强奸行为。”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向当地法院提起了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宣判被告人闫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闫某不服,声称自己只是去“听房”,并没有强奸高某的意图,要求上诉,并向包头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包头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内蒙古铭法律师事务所孙律师承办此案。孙律师认真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会见了闫某,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19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基本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发回一审后,闫某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包头市法律援助中心仍指派孙律师承办此案。通过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新证据进行质证,孙律师坚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罪名不成立,建议法院当庭宣告被告人无罪。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决拘役五个月。

    对重审的一审判决,闫某仍然不服,再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6日,闫某再次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仍指派孙律师为其辩护。2015年1月13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包头市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出庭参与诉讼。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新的录音证据,证明指控本案被告人闫某犯强奸罪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公诉机关在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后,最终建议法院继续发回重审。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