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寿保险烟台中心支公司业务员姜某某私刻公章
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5月8日发布刑事判决书称,华夏人寿保险烟台中心支公司业务员姜某某私刻公章,并与他人签订多份保险合作协议,收取他人交付的保费资金数十万元投保华夏人寿保险“盛世医疗团体保险”。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招远法院判决姜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姜某某,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取保候审。
经招远法院审理查明,姜某某在担任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业务员期间,于2015年初私自刻制'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一枚,后使用该伪造的印章以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保险合作协议'多份,通过该'保险合作协议'收取他人交付的'保费'资金数十万元投保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盛世医疗团体保险'。
在案发前后被告人姜某某均按照'保险合作协议'约定归还了已经到期的'保险合作协议'约定的本金和利息。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招远市公安局投案。
招远法院认为,姜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姜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