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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合理放大理财产品风险系数

    时间:2017-04-21 09:32:35  来源:  作者:

    谭浩俊

    据媒体报道,我国投资者花费9万亿美元购买理财产品及类似的产品,他们共同的假设是:如果投资出现问题,政府会伸出援手的。

    到底有没有9万亿美元尚不确定,但可以肯定的是,有上述想法的投资者不在少数。事实证明,如果类似大型理财产品出现风险问题,政府确实不会袖手旁观。也正因为如此,可能就助长了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助长了投资者购买风险较大的理财产品。此外,理财产品主要是通过银行发售的,在大多数国人眼里,银行是不能破产的,也是不会破产的。所以,理财产品就有了安全保障。

    站在民众的角度来看,青睐理财产品,可能与投资渠道不多、可供投资的产品偏少有关。如果投资渠道畅通、投资标的较多,也就不会大规模集中到理财产品上了。因为有市场需求,各种打着理财产品旗号的投资品就会趁虚而入,成为潜在风险。

    其实,在理财产品的问题上,国家担保并不存在。问题的关键在于,在部分投资者心里,国家是会为理财产品出现的风险兜底的。在这样的心理支配下,风险意识往往就被忽略了。

    事实上,理财产品的风险已经在某些领域、某些地方、某些机构显现,甚至已经发生了一些案件。但是,正如投资者“坚信”的那样,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为了所谓的稳定与声誉,会选择为风险兜底和买单,至少会尽量保住投资者的本金。从表面看是起到了一定的风险化解作用,尤其是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声誉,而实质上是在鼓励投资者增强风险偏好,投资风险大的理财产品。

    在这方面,外资金融机构的处理更符合市场化要求。资料显示,在2015年到期的超过18.1万款理财产品中,只有44款产品出现损失,而其中大多数都是由外资银行出售的。也就是说,外资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没有给投资者以“零风险”的安心,而是该出险就出险,该让投资者遭受损失就遭受损失。而我国的一些金融机构,则由于种种原因而“保”住了理财产品不出险。结果不仅自身利益遭受损失,投资者也没有从风险中吸取教训,反而让那些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套利的企业或个人从中获利,这是不应当出现的现象。

    因此,要增强广大民众在购买理财产品上的风险意识,增强他们购买理财产品的危机感。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也加入到大量购买理财产品的行列之中,有关方面应当尽快制定并出台理财产品风险警示、风险承担、风险化解等方面的制度及规定,给理财产品一个风险警示提醒,给理财产品投资增加一点风险系数,不要在投资者心目中把理财产品固化成一个“零风险”的行当,而应当让理财产品投资实现风险和收益共担,从而不再盲目投资理财产品。在此基础上,加大对理财产品合理性、科学性、案例性评估,特别是可能存在的风险,要求发行机构必须给投资者发出警示,让投资者明白风险的存在,而不是“零风险”。一旦真的发生风险,相关的发行机构也不允许为了一时之需而进行兜底与买单。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必须共担,而不是只享受利益却不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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