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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保易捷代理七宗违法违规 无证上岗业务数据造假

    时间:2017-12-22 15:50:28  来源:  作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 据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的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4号、35号、36号、37号显示,上海保易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易捷代理”)存在住所变更事项未报告、股权变更事项未报告、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业务档案缺失、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委托未取得执业证书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等七项违法违规行为。曾任董事长李鹏程、曾任总经理畅栋宁、当事人关捷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对保易捷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保易捷代理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保易捷代理依法享有的权利,保易捷代理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查发现,保易捷代理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住所变更事项未报告

    保易捷代理于2016年3月和2017年5月15日发生两次住所变更,截至2107年5月26日,保易捷代理未就上述两次住所变更事项向保监会上海监管局报告。

    二、股权变更事项未报告

    保易捷代理于2016年5月17日和2017年4月24日发生两次股权结构重大变更,截至2017年5月26日,保易捷代理未就上述两次股权变更事项向保监会上海监管局报告。

    三、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保易捷代理既未缴存保证金,也无生效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

    2016年1月起至2017年3月,保易捷代理使用的客户告知书要素不全,缺少保易捷代理的联系方式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五、业务档案缺失

    保易捷代理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的业务台账未完整记录公司代理的所有保险业务,其中缺少个别业务团队销售的财产险、团险业务。

    六、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

    保易捷代理通过中介监管系统报送的2016年业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财务报表中记载的部分服务费、交通费、餐饮费等事项实际并未发生。

    七、委托未取得执业证书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2016年1月至12月,关捷为保易捷代理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在此期间保易捷代理未为关捷办理过执业登记,也未向关捷发放执业证书。

    综上,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保易捷代理存在住所变更事项未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保易捷代理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保易捷代理存在股权变更事项未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保易捷代理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保易捷代理存在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保易捷代理改正,处罚款7万元。

    保易捷代理存在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保易捷代理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保易捷代理存在业务档案未完整记录公司代理的所有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保易捷代理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保易捷代理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的行为,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保易捷代理改正,处罚款25万元。

    保易捷代理存在委托未取得执业证书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行为,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保易捷代理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综上,责令保易捷代理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并处罚款35.1万元。

    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24日,畅栋宁作为保易捷代理的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责。

    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保易捷代理存在住所变更事项未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畅栋宁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保易捷代理存在股权变更事项未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畅栋宁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保易捷代理存在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畅栋宁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保易捷代理存在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畅栋宁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保易捷代理存在业务档案未完整记录公司代理的所有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拟责令保易捷代理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保易捷代理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的行为,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畅栋宁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综上,给予畅栋宁警告,合计并处罚款9.5万元。

    2015年9月至11月,李鹏程作为保易捷代理董事长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保易捷代理存在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李鹏程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2016年1月至12月,关捷为保易捷代理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收取佣金,在此期间保易捷代理未为关捷办理过执业登记,也未向关捷发放执业证书。关捷作为当事人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综上,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关捷未取得执业证书从事保险销售,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关捷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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