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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归保障 寿险重塑发展内核

    时间:2017-10-16 16:37:22  来源:  作者:

    对寿险公司而言,“134号文”的影响不容小觑。按照该通知的要求,新报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需严格遵照该通知要求执行,对已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保险公司需在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调整“回归保险本源”,这是保监会今年反复强调的一个关键词。而有关这一原则性的要求,也体现在相关通知中,比如“134号文”。

    所谓“134号文”就是指中国保监会今年5月下发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据了解,当时下发“134号文”的重要目的,就是为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 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保监发〔2017〕44号)要求,做好新形势下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切实发挥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回归保险本源,防范经营风险。

    尽管“134号文”早在今年5月便已对外发布,但今年10月却是一个重要时点。按照“134号文”要求,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该通知不符的,以该通知为准。该通知发布后,新报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需严格遵照该通知要求执行,对已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保险公司需在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北方一家券商非银金融分析师表示,2016年以来,保监会不断强调保险姓保、回归本源。而随着“134号文”在今年的正式实施,这对寿险公司的产品开发与经营策略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上海一家寿险公司则对新金融记者介绍称,其正按照保险行业监管要求和保险市场发展趋势全面推进转型发展,重点聚焦丰富产品体系、优化业务结构、完善销售渠道、升级内控管理等多方面,主动拥抱调整转型,尤其着力开发定期寿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等保障性险种,不断丰富产品体系,优化业务结构,提升市场份额,为新三年及后续长效发展打造新动能。

    据新金融记者了解,“134号文”明确规定了“三大产品设计原则”“四类重点鼓励产品”和“七项产品设计红线”,在强化保险姓保、回归本源的同时,为防范金融风险做出了实质性的规定。按照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开发设计人身保险产品,或通过产品设计刻意规避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责令公司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等责任人责任。

    东北证券(000686,股吧)发布研报认为,从保监会监管的角度来分析,“134号文”实际上是弥补2016年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监管漏洞。另一方面,对于“年金产品+附加万能账户”的保险产品,实践中部分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随时向万能账户追加资金做理财,考虑到这部分资金基本不收取额外费用(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这严重偏离了“保险姓保”的行业发展思路,年金产品的保障功能被极度弱化,转而变身为“类理财”产品,这是监管机构不愿意看到的。在该机构看来,保监会通过一系列政策和落到实处的处罚措施彰显了回归保障本源的信心与决心,对于寿险公司而言,拉长产品期限,大力发展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健康险等将是必然之举。

    封堵

    新金融记者注意到,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保监会曾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与此同时,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

    在此之前,中短存续期产品发行已受到规模限制。按照现行政策,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而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保费收入总规模的比重不得超过30%。而这些规定的要求也志在发挥保险保障功能,阻止中小险企通过大量开展中短存续期产品业务进行疯狂扩张。通常而言,“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占比越大的险企,其中短存续期产品占比也越大。具体到中短期存续期产品而言,其包括万能险和一些分红型、普通型保险等。

    根据“134号文”,除了要求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等之外,还明确规定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前述非银金融分析师表示,每年给付金额不得超过20%保费,意味着类似“即领即返生存金”等功能难以实现。至于为何叫停附加万能险或投连险,他认为主要是为防止监管套利的现象,有保险公司设计主款产品不是中短存续期产品,但其附加险是典型的中短期存续品。同时,该保险组合主险保费远小于附加万能险的保费规模。更有甚者,后期客户主险退保,附加险保留继续复利增值,偏离了“保险姓保,回归本源”的产品设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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