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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部委: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 曝光失信被执行人761万例

    时间:2017-08-31 19:38:19  来源:  作者:

    8月30日,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等3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内容涵盖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方式、信息共享、信息管理等5个方面,核心是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

    “联合惩戒措施针对保险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特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选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这些措施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有利于最大程度上发挥惩戒效果。”保监会消保局副局长罗青表示,只有做到这些,才能更好地服务国家总体战略,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据悉,目前已有60多个部门累计签署3个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和21个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

    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

    《备忘录》涵盖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方式、信息共享和信息管理等5个方面内容。

    联合惩戒对象方面,确定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以及与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联合惩戒措施方面,包括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一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二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任职资格。三是对联合惩戒对象加强监管。四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部分消费行为。五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六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评优表彰。

    信用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明确保监会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其他部门和单位将其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

    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规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违法失信信息应注明决定作出的日期及效力期限,有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再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备忘录》的参与部门多、惩戒范围广、惩戒措施实等都是前所未有的。”罗青表示,《备忘录》针对保险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特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选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这些措施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有利于最大程度上发挥惩戒效果。

    曝光失信被执行人761万例

    从国家层面来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受到高度重视。2014年,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2016年,国务院和中办、国办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6个重大文件,其中《指导意见》提出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

    本着这一原则,各大部委牵头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开启了跨领域、跨行业的联合惩戒措施。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徐晓波介绍,截至2017年6月,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761万例。限制733万人次购买飞机票;限制276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84万名失信被执行人因此主动履行义务。截至2017年5月,仅中国工商银行(601398,股吧)一家就拒绝失信人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近80万余笔,涉及资金84亿余元。

    在首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上,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陈洪宛表示,随着联合奖惩备忘录的覆盖面越来越广,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效果也越来越明显。各地区各部门协同联动,通过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既做联合监管的“加法”,又做优化服务的“乘法”,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要求,扩大范围、提升效果,全面推动和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徐晓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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