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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领域失信“代价高” 保监会等31部委联合亮剑

    时间:2017-08-30 17:25:23  来源:  作者:
    今日上午,国家发改委、保监会等31部委签署《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加快推进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据蓝鲸保险获悉,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发行债券的重要参考。

    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六大类行为将受限,保险领域失信“代价高”

    据介绍,上述备忘录约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被限制6大类28项行为:

    1.限制市场准入。备忘录规定,将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同时, 失信记录将成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的重要参考;将成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审批,股票发行审核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重要参考。

      2.限制任职资格。备忘录规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被聘任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高管管理人员的重要参考;将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限制房产等相关消费。备忘录规定,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4.限制金融融资授信。备忘录规定,将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等的重要参考。

    5.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备忘录规定,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参考。

    6.限制评先评优各类荣誉称号。备忘录规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违法失信记录将作为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参考;将限制其评先、评优或者取得各种荣誉称号。

    保监会加码亮剑“不诚信”,强监管持续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

    “此次联合备忘录,对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是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现实需要。

    事实上,今年以来,保监会已在持续探索。此前,上海证券报报道,继在保险行业内部探索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后,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内部传达的《2017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明确,要深入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使保险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在其他领域同时受到制约,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违失信成本。

    据了解,保监会该项举措,是一项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消费者双向制约的制度,但基于目前保险业声誉风险,更大程度上,是对保险从业者行为的约束。保监会今年要逐步建立完善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制度。其中明确重点任务之一便是要深入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推动《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签署实施,今日,该《备忘录》正式落地。

    保监会不断加码对“不诚信”现象的惩戒,是“亮剑”行动的一部分,根据主体行为赏罚分明,有效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同时,联合制约,既严肃追责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同时,又能积极稳妥防范和处置各种信用风险,加大行业透明度。“目前,保险业不诚信现象时有发生,而此次联合备忘录的签署,将有利于保险行业转型升级”,梁涛表示。

    然而,此前业内也有所担忧,由于是联合制约,将涉及多个部门,实践中可能存在部门协调的难度。由此,制度落地仍有挑战,比如行业数据的统计繁琐、冗杂,如何整合成为难点之一等。

    对此按照备忘录约定内容,31部委将逐步建立惩罚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条件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改委和保监会。

    “下一步,保监会将积极促使备忘录落地生根”,梁涛强调,未来,要扎实推进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生根。“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合力,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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