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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信最新研究报告指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时间:2017-08-15 20:32:08  来源:  作者:

    8月8日21时19分,四川省阿坝州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此次四川再度发生强烈地震,又一次给人们敲响了警钟,特大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将会给人们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近日,达信发布的最新研究报告指出,保险制度给社会和国民带来的分散风险作用无疑是巨大的,如何进一步深入拓展保险覆盖深度,将是国内保险行业需要思考的重要课题。

    1大力拓展地震风险保险深度

    2017年8月8日四川九寨沟7级地震和12小时之后的新疆精河地震,让地震风险再次出现在人们的顾虑“清单”中。报告指出,我国自古以来就是震灾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同时,我国地震还呈现出频率高、强度大、震源浅、分布广的特点。自1900年以来,国内死于地震的人数达到55万,占全球因震灾死亡人数的53%。

    报告指出,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我国对自然灾害的保险深度与经济总量排名世界第二的地位不甚相符。例如,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共计总损失8451亿元人民币,而保险赔付仅20多亿元人民币,这意味着有近98%的损失是未投保保险的。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的四川芦山地震,保险理赔金额占灾害损失比例仍不足1%。相比之下,2011年全球地震总损失为2520亿美元,保险赔款为572亿美元,占总损失的22%。

    报告认为,九寨沟和精河的两次地震,应引起我国保险业的深入思考和行动。一方面,除了关注地震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外,还应考虑地震造成的直接营业中断和连带营业中断(CBI)的损失,全面保障企业灾后的持续经营。另一方面,应关注个人住宅的地震保险覆盖。因为在我国当下社会,住房以及房贷已经成为个人居民最重要的资产和负债,亟待保险保障。实际上,汶川大地震后,部分房贷者一度出现了断供现象,为了避免社会动荡,央行一度允许受灾者暂缓偿还房贷,但仅仅是暂缓,而非免除债务,地震受损后的还贷问题仍然是压在居民头上的一座“大山”。

    报告认为,在拓展被保险人需求的同时,保险人也应进一步加强对地震保险的供给。目前我国保险业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已经有相当充裕的保险资金和资本金基础(2016年财产险保费达到9266亿元人民币,前十大财险公司资本金合计超过1800亿元人民币),加上完善的再保险体系,在进一步完善地震风险模型和定价体系的基础上,应在需求端可以接受的价格范围内充分释放承保能力,提高地震风险保障的深度和广度。

      2我国亟待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报告指出,作为损失极其巨大的灾害,地震造成的风险对于任何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来说都是难以独立承担的,应在国家层面进行风险分散及管理。从全球范围看,巨灾保险体系正日渐成熟。例如,2013年全球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理赔金额为370亿美元,占自然灾害经济损失的28.2%。

    报告指出,从数据来看,新西兰针对地震损失的保险赔付比例远高于其他国家,根本原因是新西兰建立了地震的巨灾保险制度。

    据了解,新西兰于1945年成立了地震和战争损坏委员会,颁布了《地震与战争损害法案》,规定地震险和战争险有自愿和强制保险两种方式。1994年1月,《地震委员会法案》取代了《地震险和战争险法案》,地震和战争委员会更名为地震委员会,专门管理地震保险事务。其中,强制地震保险费率为万分之五,自愿地震保险费率则更高。从1996年开始,强制地震保险仅限于家庭财产,即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时,会被要求强制投保地震保险,自愿地震保险则承保家庭财产强制地震保险不足的部分,以及其他标的物的地震风险,如机动车辆地震保险、企业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营业中断和仓储保险等。由此可见,新西兰家庭财产强制地震保险的主要特点是“立法强制、基金运作、多渠道风险分散、政府管理与市场行为相结合”。同样,保险赔付比例排名第二的日本,也是和设立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密不可分。

    因此,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应该尽快进入实践轨道,力争在下一次巨灾来临时能够初见成效。在形式和制度上,我国巨灾保险可以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如日本的农业保险、地震保险计划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地震保险制度,既能规避社会风险,又可积累巨额资金。

    报告还指出,大灾后的保险理赔往往最能考验保险业的服务能力。1906年旧金山发生地震,英国劳合社首席核保主管Cuth-bert Heath 那封著名的“Pay All Claims”的电报,不仅使劳合社在美国市场站稳了脚跟,而且还使它建立了现代劳合社制度。

    另外,2011年新西兰基督城地震,保险赔案数量超过30万件,对保险业理赔服务能力是一个极大的考验,为此,全球保险理赔资源都进行了调动和支援。而在2015年天津港(600717,股吧)爆炸事故处理中,虽然很多居民没有购买保险,但政府依靠保险公估人员对损失进行逐一评估,进而确定政府补偿标准和金额,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报告认为,在拓展地震保险深度、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同时,保险业也应做好充分准备,去应对震后的海量赔案和时间压力。

      3巨灾保险有助降低金融风险敞口

    报告指出,事实上,除了对个人与企业的救助,巨灾保险也有助于防范政府的财政风险。

    此前,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共利益风险部副总裁焦洁在《财政风险、财政治理结构与巨灾保险》一文中指出,巨灾对于财政的最主要冲击在于造成财政支出的巨幅波动,甚至产生资金缺口。巨灾保险作为灾前融资,可有助降低政府的金融风险敞口,在面对巨灾时为政府预算减少一定的负担。而且,巨灾保险还可以盘活财政涉灾预算存量,通过杠杆作用高度放大产生增量资金,用于政府的应灾救灾工作。

    据介绍,巨灾保险的核心是科学化计算自然灾害,可能对居民和企业产生的财务责任及对各政府产生的财政责任,这需要对灾害、风险暴露、易损性这三大模块进行深入研究。该文指出,大量细致的工作要投入到地质、气象、经济等多个领域,具体研究涉及投保地区的巨灾特点、经济活动特点、社会资产累积、风险敞口、历史损失记录等,以大量数据为基础,建立风险模型,并由此计算出投保地区在不同严重程度的灾害下,可能产生的各种损失规模。

    该文还指出,合理的巨灾保险设计,还需要研究并计算居民和企业的抗灾财务能力,以及政府的制度化抗灾财政能力。它们与因灾社会或有财务责任和因灾政府或有财政责任之间的差距,即社会财务和政府财政的剩余责任,由此明确巨灾保险防范财政风险的保障额度。这就是巨灾保险设计的基础。而保险作为高度杠杆化的因灾或有资本,可以通过商业保险和再保险,连接更广泛的保险市场承保能力,甚至通过再保转分保和巨灾债券等衍生品,连接国际资本市场。强大且专业的资本杠杆工具,使得巨灾保险可以有效对冲因灾财务和财政巨额或有责任。当然,现实中的严重巨灾,如汶川地震、美国东海岸飓风等给财政造成的缺口,远非保险业的承保能力所能填补,但是,巨灾保险能够缩小实际经济损失和商业投保损失之间的差距,减少政府在巨灾后筹集资金的需求,从而减少财政风险发生的几率。

    此文指出,一旦巨灾保险成为一种制度,它的建立对于财政治理的最大贡献在于提高预算的严谨和稳定,且尽量减少对上述措施的依赖,使得灾后工作更有效率。制度化的巨灾保险,其基础是科学化计算和针对投保地区的量身设计,其执行遵循严格规范的政府公共管理流程。当巨灾保险制度设立后,每年财政固定支出巨灾保险保费,在大灾之年获得确定的资金支持,即保单列明的保障额度。这样公共财政有表外资金支持,用以对冲大灾之年财政的或有负债,甚至保险保障额度可以与政府的应急响应机制相挂钩,为政府不同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提供不同的资金支持。

    此文指出,在发展过程中,财政治理的重要作用是保障公共利益的基本实现。购买巨灾保险等支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支出,如果能够在法律规范下形成一个有序的制度体系,则有望通过巨灾保险的推广来提高财政治理的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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