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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平洋产险大通公司经理侵占保费 一审获刑18个月

    时间:2017-08-09 21:19:21  来源:  作者:

    太平洋产险大通公司经理侵占公司保费获刑
    太平洋产险大通公司经理侵占保费获刑

    和讯网消息 8月9日,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布刘前成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刘前成,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于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支公司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12日至3月21日羁押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看守所。2017年3月22日被大通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通县看守所。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9日,被告人刘前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被派遣到大通支公司工作。2014年10月18日,该公司又与刘前成签订劳务合同聘用刘前成任大通支公司经理,期限从2014年10月18日至2017年9月17日。

    在被告人刘前成任职期间,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刘前成在给大通县汽车客运公司和大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承办客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业务时,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现金收取保费的方式,收取大通县汽车客运公司34辆车的保费205128元,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刘前成通过大通支公司对公帐户存入保费6000元,余款199128元未上交公司,收取大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四辆车的保费23232元未上交公司,共计222360元侵占为已有。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刘前成未偿还公司应收保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前成利用担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支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将本单位保险费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达22236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前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涉案赃款222360元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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