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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车被坑可否获三倍赔偿

    时间:2017-06-07 22:06:47  来源:  作者:

    沈某从野隆公司购买了一辆丰田汉兰达轿车,后来发现自己购买的爱车是二手车。为此,沈某将野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闵行区法院认定野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判决赔偿沈某103万元。

    买车被坑可否获三倍赔偿

    文/孙 本刊记者 柯思婷

    我国私家车保有量稳步增长,与此同时,大量二手车流入市场。除了带来二手车行业的繁荣外,有一部分二手车被包装成新车,瞒天过海又卖出不合理的高价。近年来出现了不少二手车假冒新车的案件,消费者胜诉的情况很多见。商家因为存在诈骗行为,赔偿金额都比较大,按车价款的3倍计。

    去年,市民沈先生满心欢喜地从野隆公司购买了丰田汉兰达轿车一辆,花了20多万元。在第一次例行保养之时,他意外地发现,自己购买的爱车竟然是有过保养记录和数千公里行驶里程的二手车。为此,沈先生将野隆公司告上法院。近日,闵行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判决,沈先生与野隆公司签订的汽车代购合同解除,并且野隆公司须付给沈先生各项赔偿和退款合计约103万元。

    新车实为二手车

    2016年春节后的2月19日,沈先生与野隆公司签订了《汽车代购合同》一份,由野隆公司向沈先生出售丰田汉兰达多用途乘用车新车一辆,车辆价格为26.1万元。6天后的2月25日,沈先生当场付清所有的车款并将爱车提走。

    没想到,3个月后的当年5月21日,沈先生对自己购买的汉兰达车辆进行例行保养时发现,车辆路码表显示里程已达4880公里,同时他还发现该车于2015年12月16日已被保养过,且野隆公司提供的车辆保养手册《保修登记表》记载,自己所购车辆的销售日期为2015年12月15日,且用户姓名、通讯地址等信息均被涂改。

    因此,沈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新车实际上是2015年12月15日曾被销售过的二手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沈先生认为野隆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遂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野隆公司接受退货并赔偿3倍价款,总计104.4万元(除车辆费用外还有购置税、保险费等)。?

    对此,野隆公司则表示,其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公司与沈先生之间系代购关系,车辆不是他们公司的,车辆发票也是案外人出具的,当时沈先生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双方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代购关系。而且,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说明沈先生对所购车辆的情况是明知的,不存在欺诈的情况。故野隆公司不同意解除代购合同,也不同意退货和赔偿3倍价款。?

    法院判赔百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先生与野隆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虽抬头为“汽车代购合同”,但其内容是双方就购买车辆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的买卖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双方的买卖合同,野隆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沈先生提供该型号的全新车辆一辆,对此,野隆公司亦予以认可。

    根据沈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购买的汉兰达车辆曾于2015年12月16日在北京嘉程小红门店进行过5000公里的定检,维修履历亦显示定检时车辆里程为3001公里,而沈先生所购的汉兰达车辆于2016年4月28日经野隆公司确认,里程为3243公里,显然该车辆的里程存在不符合常理之处,不排除有被改动的可能。因此,法院认为,沈先生基于上述理由认定其所购汉兰达车辆非全新车的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至于野隆公司表示沈先生在补充合同中已确认知晓车辆的实际情况,其一,沈先生对补充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二,即便补充合同是真实的,从补充合同的内容来看,仅能认定沈先生对自己所购车辆为“展示车,漆面有划伤”无异议,合同并未体现沈先生认可该车辆不是全新车,因而对于野隆公司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野隆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系争车辆是全新车,且仅向沈先生一人出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作为车辆销售单位,野隆公司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车辆,现在野隆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的汉兰达车辆是全新车,但是却实际按照合同约定以全新车的价格向沈先生出售该车辆,应当认定野隆公司在销售中存有欺诈行为,因此法院认为沈先生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增加赔偿的金额应以购买车辆的车价款的3倍为限,而不是参照沈先生在购车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沈先生在购买系争车辆过程中支出的车辆购置税、系争车辆的保险费用及行驶证、车牌、倒车雷达等费用,是因购车目的不能达成所实际产生的损失,应由野隆公司予以赔偿。法院对于沈先生的实际损失进行核算后认为沈先生向野隆公司支付的购车款为26.60万元,其中车价款24.88万元,代办的保险费用7750.17元,倒车雷达3500元,余款5949.83元为野隆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加急费等服务费用,也为沈先生的实际损失,应予以赔偿。各项赔偿和退款合计1033789.96元。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本文中“野隆公司”系化名)

    理财金手指

    提车多留个心眼

    本案中的沈先生不是从经销商处买车,而是让第三方代购公司来操作,代购公司用二手车来蒙混的情况防不胜防。即使是在正规经销商的门店购买,也有可能遇到商家的展示车、试驾车。试驾车在服役期内被频繁使用,理论上应该作为二手车来售卖,但是现实中的确存在着少数把试驾车当新车卖的陷阱。所以,消费者买车时务必多留个心眼。

    提车时要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在光线充足时,看车辆外观有没有刮痕或凹陷,看车内座椅、表盘、踏板有没有磨损痕迹,还要查看车身标牌上的生产日期是否新鲜。

    对于有疑问的车辆,确切车况应当去品牌4S店查询维修和保养记录,所有在4S店进行的作业项目都会记录在案,并且这个系统全国连通,在同品牌任何一家4S店都可以查到。行驶里程数是一个重要指标,但是车内里程表的数字不可轻信,改动里程表是卖家包装二手车的基本步骤,真实里程可以从维修保养的历史记录去推断。如果车辆没有维修和保养记录,则应请专业人士做全面检测,掌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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