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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保监罚〔2017〕5号

    时间:2017-03-24 17:21:04  来源: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保监罚〔2017〕5号

    姓名:段吉文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副调研员、农险事业部经理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所辖奇台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农险承保和理赔资料的违法行为:

    2012年至2015年,在经营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过程中,编制50家次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虚假资料进行虚假承保,后又通过编制虚假资料进行虚假理赔。其中,虚假承保保费共计48597814.38元,虚假理赔赔款共计22114083.8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承保理赔档案、合作社情况说明以及虚假承保理赔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对所辖奇台支公司相关农险业务核保核赔时,未严格履行审核监督职责,导致上述违法行为发生。你作为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分管农险事业部的副调研员、农险事业部经理,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同时,撤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0000 0017 0028 3094))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平安银行(000001,股吧)、华夏银行(600015,股吧))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保监局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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