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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保监罚〔2017〕1号)

    时间:2017-03-28 15:15:34  来源:  作者:

    当事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

    营业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

    当事人:张国平

    身份证号:64222619751120****

    职务:时任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

    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兴隆一路149号

    当事人:韩大卫

    身份证号:37021119781021****

    职务:时任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黄岛营销服务部经理

    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33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涉嫌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行政处罚事

    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黄岛营销服务部与青岛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协商达成车辆续保协议,以“包干价”投保,超出部分通过给予保费回扣的方式予以垫付。经测算,承诺给予垫付保费约20万。上述业务在我局向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下发监管函后仍然通过分公司核保。时任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张国平、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黄岛营销服务部经理韩大卫对该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费用报销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国平警告并罚款1万元,韩大卫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青岛保监局

    2017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缴款联系人:楼兰萍 电话:857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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