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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7〕3号)

    时间:2017-04-11 16:29:59  来源: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保监罚〔2017〕3号

    当 事 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阳光人寿郑州电销中心”)

    住 所: 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路

    负 责 人:赵同魁

    当 事 人:李凯

    身份证号:42010719770207XXXX

    职 务:时任阳光人寿郑州电销中心负责人

    住 所:北京市通州区璐苑北大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人寿郑州电销中心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阳光人寿郑州电销中心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阳光人寿郑州电销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5年,阳光人寿郑州电销中心电销业务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时任阳光人寿郑州电销中心负责人李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阳光人寿郑州电销中心电销业务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阳光人寿郑州电销中心责令改正,并罚款18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时任阳光人寿郑州电销中心负责人李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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