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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7〕8 号)

    时间:2017-04-12 14:42:17  来源:  作者:

    当事人:华庆宏

    身份证号码:330206196507203417 4

    职务:宁波中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宁波江东国展中心常年展2 号馆8B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宁波中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编制提交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

    料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

    经查,宁波中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5 年1 月至2016 年6 月,宁波中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通过编制

    虚假《业务佣金发放表》方式,向公司内勤发放费用22.1 万元,由内

    勤以现金形式向其他机构支付合作费用。公司执行董事华庆宏为违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宁波中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业务佣金发放表、“两个

    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工作自查报告、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

    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宁波中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

    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八十

    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 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宁波中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主动报告违法行

    为,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

    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华庆宏警告,并处罚款0.5 万元的行

    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

    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7 年3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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