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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7〕1号)

    时间:2017-04-18 13:34:27  来源:  作者: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

    营业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85-1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任剑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营业二部、营业八部于2016年虚列费用分别为5.29万元、29.16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虚列费用清单、会计凭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相关责任人员任免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罚款2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监局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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