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名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7号
机构负责人:崔玉凯
经查,你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经营期间,存在以下行为:
虚列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在专项自查工作期间,你中心支公司开展自查并由上级分公司上报了自查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明细、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有关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中心支公司做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