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名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电话销售中心
住所: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甲二层至五层
机构负责人:章生波
经查,你中心于2015年经营期间,存在以下行为:
在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部分销售人员未如实讲解保险责任、产品收益以及保单贷款等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单录音资料、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和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有关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及不得向投保人隐瞒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中心做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中心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