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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销短信扰民不断 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安宁权

    时间:2021-10-29 17:08:00  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王小月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王小月)“双11全场买5发7,购物金充三千得五千,马迷纯露3瓶仅89元。”“贵?全场折上5折再送包!慢?发顺丰!没新意?11.11加购秒杀!”随着“双十一”大型促销活动临近,不少电商平台、商家违规发送营销短信扰民的问题频频出现。

    10月25日,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针对营销短信扰民问题,召开行政指导会,规范电商平台短信营销“扰民”行为。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美团等主要电商平台企业,以及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和短信息服务企业代表参会。

    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要求各主要电商平台正视存在的问题,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民法典》《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安宁权。电商平台要立即全面自查自纠零售、金融等相关产品的短信营销行为,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等。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李旻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根据上述内容,可以很明显地判断出电商平台、商家擅自发送商业营销短信进而打扰到民众日常生活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底线,需要引起电商平台注意,加以改善。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褚霞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商业推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也均作出相关规定。尤其是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消费者有拒绝接收的权利,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的拒绝设置障碍,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此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不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并且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褚霞认为,在关注相关企业主体合法经营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对于偶尔违法推送的主体应该给予一定的自我完善时间和空间,而对于长期违法推送的主体则应坚持“零容忍”原则依法处理,从而促进整体经济效益提升和整个行业生态的进一步建设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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