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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花假币花上了瘾 3次拘留1次判刑出来后继续花

    时间:2018-12-08 17:48:21  来源:  作者:

    安徽籍男子刘某,多次使用假币,最终因为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今年6月中旬起,普陀多地居民向辖区派出所报警,称有人经常使用面值为100元的假币,用于购买食品和赌博。公安机关经过调查,确认安徽籍男子刘某具有重大嫌疑。6月18号,刘某在沈家门一停车场内,被蹲点民警抓获。现场从他随身的黑色皮包里面发现了一叠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纸钞。清点出来总共398张,也就是39800元,经过鉴定以后全是假币。

    据刘某交代,今年6月上旬,他在上海一水产码头与出售假币人员交易,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向对方购买了面值为100元的假币400张。

    东港派出所治安中队警长谢喆:1000元可以购买1万元假币,使用出去的获利是非常巨大的,赌博场所可能对钱的真伪辨别也并不会很细致,比较好混进去。在相对比较小的小店内,没有验钞机的情况下,他也会购买一些东西。

    经办案机关调查确认,刘某曾因持有、使用假币,先后于2007年4月、2008年7月、2011年6月被普陀警方行政拘留。又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3年9月被嵊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多次违法犯罪被处罚后,刘某仍不知悔改,继续违法犯罪。

    基于上述事实,累犯刘某犯持有假币罪,被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持有使用假币罪

    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的使用假币应作扩大解释:不仅包括以假币购物,而且包括其他所有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真币功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至十万元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二至二十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至五十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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