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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精神异常时行凶 其姐弟被判赔偿49万元

    时间:2018-04-03 17:30:55  来源:  作者:

    近日,在台州临海、三门、宁波等地居住的吕家五姐弟,将陆续收到一份来自临海法院的判决书。12年前,她们的兄弟吕甲棍杀两人,因患分裂样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12年后,受害者母亲将吕甲的5个兄弟姐妹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这5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49.12万元。

    2006年4月,临海市东塍镇曾发生一桩命案。当时,凶手吕甲49岁,东塍镇人,独居无子女,精神有些异常。

    当天,吕甲在村头晃荡,突然拿起木棍将同村人吕乙和吕丙打死,案发当天,吕甲即被抓获。

    吕甲的家属及同村人均反映,吕甲这段时间精神异常。4月中下旬,临海市公安局先后两次委托权威机构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得出相同的结论:“吕甲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2007年7月10日,临海市公安局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吕甲被送往杭州某医院接受强制治疗。

    吕乙遇害时,无子女无配偶,父亲早亡,母亲王某已是七旬高龄。12年来,王某饱受白发人送黑发人之苦。2017年9月,85岁的王某将吕甲的5个兄弟姐妹告上了法庭,索赔55万余元。

    王某认为,吕甲的父母虽已亡故,但是,吕甲还有5个兄弟姐妹,对他负有监护义务。

    开庭时,由于年事已高,王某委托了律师出庭。至于吕甲的5个兄弟姐妹,一直没有露面。

    临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共计49.12万元。

    经办法官傅煊介绍,吕甲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显然,其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受到监护人的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吕甲实际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不足部分将由他的5个兄弟姐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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