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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年等一回 浙江全面启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时间:2018-03-17 16:22:57  来源:  作者:

    3月16日,我省召开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我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工作从今年起全面开展。

    为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我省印发了《浙江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普查工作从2018年全面开展。本次普查对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源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省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开展一次。

    2007年,我国开展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果。经过10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巨大变化,亟须对污染排放情况开展系统性调查。本次是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主要目的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理分布情况,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本次普查分阶段进行。2017年,我省已做好了污染源普查的相关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重点开展普查培训、清查建库、组织普查试点、开展入户调查、启动数据审核与汇总、开展质量核查等工作。2019年,将完成数据审核与汇总、建立污染源档案、发布普查成果等工作。

    此次普查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且专业性较强。为保障普查顺利进行,我省专门印发了《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根据方案,浙江污染源普查实行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具体工作进度按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普查将制定覆盖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做好普查质量保证和管理,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我省同步建立起了协作工作机制,将普查工作纳入美丽浙江建设和治水、治气考核。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要求,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资料,结合环保部门正在施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根据要求,我省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按时提供数据;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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