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福建新闻 > 咣当!一把剪刀“从天而降”,三明一小区上演惊魂一幕
  • 咣当!一把剪刀“从天而降”,三明一小区上演惊魂一幕

    时间:2020-11-26 11:19:25  来源:台海网  作者:

    台海网11月18日讯 据三明市融媒体中心报道  咣当!一把剪刀 “从天而降”!前不久,三元区左岸名都小区上演惊魂一幕:一把剪刀从高空落到低层住户的露天阳台,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据业主说,入住后一个多月碰见两次楼上居民往下扔剪刀。

    在日常生活中,高空抛物并不少见,高空所抛之物种类繁多,不少东西令人意想不到。

    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要求:建筑物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行为发生。我市物业管理企业在治理高空抛物上采取哪些措施?如何撑起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护伞?专家对物业管理企业在治理上遇到的问题有哪些建议?

    楼下住户:

    高空抛物太频繁

    11月10日,三元区左岸名都小区8幢2楼住户张女士告诉记者,楼上住户时不时往楼下扔牛奶盒、饮料瓶、果皮、卫生纸、剩饭等。10月12日下午1时,她在客厅玩游戏,突然听到外面“砰”的一声响,屋外的露台多了一把红色的剪刀。“这已经是楼上住户第二次往下扔了,上一次扔剪刀的时间是9月9日,扔下来的剪刀比这次的大,万一被砸到,后果不堪设想。”

    张女士说, 8月下旬的一天早上,她在露台晒完衣服往回走,突然有一块鸡蛋蛋黄大小的石头落在她面前。隔壁邻居钟先生的爱人在露台走路时,有两次被楼上住户扔下来的西瓜皮砸到脚。

    “当时买二楼是因为开发商承诺外面的露台可供使用,可以给家里的老人和小孩提供休闲空间。如今楼上住户高空抛物的行为太频繁,我们都不敢让老人小孩走到露台。” 说起这些,张女士很是无奈,平时能不出去尽量不出去,做事的话也小心翼翼,就差戴顶头盔了。

    物管企业:

    治理高空抛物效果不理想

    对于“天降剪刀”事件,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责人罗经理表示,小区在公共区域醒目位置都有设置“禁止高空抛物”的警示标识,每个楼栋的公告栏、入户门厅、电梯轿厢等区域张贴宣传高空抛物危害的公益广告,工作人员平时还不定时通过业主微信群和逐户上门劝导广大住户不要从事高空抛物的行为。

    “尽管我们物业想方设法治理高空抛物事件,但效果不理想。”罗经理苦笑着说,小区很多楼下住户在伸缩晾衣架上晒的被罩、衣服经常惨遭烟头、痰液、墨水、汤汁等的破坏,楼下住户找物业要求协调,就得走访整个楼栋进行取证,即使找到了高空抛物侵权方,对方要么不承认,要么承认了又不给予赔偿,最后的结果是高空抛物引发的邻里纠纷演变成业主对物业服务的不满。

    利用技术手段治理高空抛物,是物业管理企业努力的方向。罗经理说,公司在所服务的另一个小区梅列区中央领域,通过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多次座谈,最终确定用小区公共收益费用增设高空抛物监控设备,在这个小区的每栋楼内外两面各安装2个监测探头,对高空抛物人员、楼层自动抓拍,促使业主杜绝高空抛物的行为。但向所服务的其他小区推广这种治理模式时,一些住在楼栋高层的居民以侵害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安装监控设备。

    说 法:

    法律严厉禁止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更为严苛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谢慧敏律师表示,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上述规定明确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此外,《民法典》在侵权人直接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谢慧敏律师还提到,建筑物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条的出台有利于从价值导向上推动公安等机关根据自身职责权限及时调查,确定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直接侵权人,对解决实践中高空抛物侵权人查找难的问题具有积极作用。

    专 家:

    物业方应加强治理的日常工作

    《民法典》虽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现实情况是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在治理高空抛物的工作中遇到了不少困难。

    三明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刘春明建议,物业方除了在发生损害事件后竭尽全力寻找实施高空抛物或坠物行为的真正责任人外,更应该加强治理高空抛物的日常工作。

    首先,要做好定期巡查检修,一旦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设置警示牌或者隔离带,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维修。

    其次,要在小区橱窗或醒目位置张贴防范高空抛物或坠物的宣传标语,向居民宣传安全教育,教育居民定期对自家窗台的搁置物、外墙添置物等进行自查自纠,防患于未然。

    从长远来看,还是要努力争取小区居民同意,采购安装摄像头,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采购安装摄像头的相关条款,对于不愿采购摄像头的居民可通过情法双角度说服教育,使之建立法律自治的思想和行动自觉。

    (来源:三明市融媒体中心 记者 陈辰酉)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