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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廉租房安置房所有权登记免费

    时间:2017-01-10 13:32:33  来源:  作者:

      本报讯

      记者朱叶报道: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日前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我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根据通知,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其中,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力、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须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尚未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区,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林权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即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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