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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库存周期超12个月将暂缓商品房用地供应

    时间:2016-06-24 08:10:14  来源:  作者:

      记者陈文秀报道:6月23日,记者获悉,省国土资源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用地供应及促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去库存周期超过12个月的,应暂缓商品住房用地供应。

      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

      《通知》要求,各地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商品住房累积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房用地总量等指标,合理确定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各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的同时,住房用地供应偏多或在建住房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应适当降低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去库存周期超过12个月的,应暂缓该类用地供应。

      在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前提下,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对自愿将原有宅基地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城落户的农民,应予以鼓励、支持和奖励。

      引导未开发住房用地转型利用

      住房用地供应偏多或在建住房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住房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或者转为城市配套设施用地,促进其他产业投资。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尚未开工住房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改变尚未开工住房项目的宗地用途,或整体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项目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应重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核发划拨用地决定书。

      开发利用工业用地地下空间不再增收价款

      各类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原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开发利用本建筑物所在宗地地下空间作为经营性用途的,以及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间项目,以及地下空间作为非经营性停车场(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使用的,可免收地下空间部分的土地价款。

      鼓励充分开发利用工业园区地下空间,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开发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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