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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6-12-07 19:14:51  来源:  作者:
    国土资厅函〔2016〕1890号

      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落实中央有关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文件精神,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政策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5〕164号)规定,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对单位年度预算中按规定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各项支出,应完整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没有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支付资金。

      二、年度预算资金调剂使用(包括追加、调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在申请调剂同时编报相关政府采购预算。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基本建设等项目计划(预算),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在收到相关计划(预算)批复文件15个工作日内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部,由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在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提出调剂申请,并向部报送申请文件,由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四、为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和预算执行,从部下达年度预算“一下”控制数开始,各单位即可开展有关进口产品、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调研、专家论证等工作,并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同时向部报送申请文件,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五、中国地质科学院及其所属各科研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有关论证情况等材料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备案,不再向部提交进口采购申请;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不再提供科研单位内部会商意见,其他要求不变;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进口论证、单一来源论证专家可由科研单位自行选定,不必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但应遵循回避制原则。

      各科研单位应按照中办发〔2016〕50号文等有关规定,制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相关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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