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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企自持商品房或长达70年 转让后继续出租

    时间:2016-11-25 19:52:36  来源:  作者:

      11月25日,北京(楼盘)市住建委发布《关于本市“限房价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中指出,“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也就是说这个月17、18号出让的四宗“限房价、竞地价”试点地块,自持商品房部分的持有年限有可能长达70年,而且意见稿中规定转让后也不得改编规划用途,要继续出租。

      以下为原文:

      为切实做好“限房价 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4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限房价 竞地价”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对外出租的,适用本通知。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监督全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持有期间,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其自持商品住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住房产权转让的,须经属地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住房规划用途,应继续用于出租。

      四、企业出租自持商品住房前,应对房屋进行全装修,确保满足居住条件。

      五、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共同商定。

      六、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自持商品住房出租纳入本市房屋租赁平台管理,租赁合同须网上签约,单次租期不超过3年。

      七、企业可自行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经营;也可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八、对自持商品住房承租人的管理,参照承租普通商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年××月××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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