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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房押金 哪能说扣就扣

    时间:2016-11-16 11:41:13  来源:  作者:

      因中介拒绝退还租房押金,经多次协商未果,刘先生将某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返还押金45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上述款相应利息。近日,北京(楼盘)市海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租期届满要求退还押金未果

      刘先生诉称,2011年12月,他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并依约向中介公司交付押金4500元。租期届满后,刘先生要求退还押金,但中介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中介公司辩称,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刘先生应当按时交纳租金,逾期交纳,每日加收合同约定月租金额5%的滞纳金,拖欠超过五日视为违约。刘先生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交纳租金的时间都超过合同约定的五天以上,总计超过29天,押金已不够折抵应当交纳的滞纳金。此外,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刘先生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打隔断,但在最后交接房屋时,房屋有损坏,故不同意退还押金。

      经法院多次释明,中介公司明确表示就滞纳金问题不提出反诉,但再次提出,按照合同约定,刘先生应交纳迟延交付房租的滞纳金,以押金抵扣滞纳金。对于迟延交纳房租的原因,刘先生表示是因为中介公司频繁更换业务员且表示要涨房租。

      法院判决退还押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押金的退还问题,中介公司虽主张押金应当抵扣刘先生迟延交付租金所产生的滞纳金,且在数额上还有不足,但经释明,中介公司明确表示不就该项主张提出反诉。

      从已查明的事实可知,第一,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各期租金的交付时间,但刘先生第二次交付租金的时间晚于约定时间9天。根据合同约定,拖欠超过具体交付租金日期5日,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开启房门接纳新住户入住,并由甲方赔偿乙方合同约定的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但是,中介公司在刘先生迟延交付第二次租金长达9天的情况下并未提出异议,而是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且继续收取刘先生后续两次交来的租金,故应当视为中介公司对刘先生迟延交付各期租金的行为已默示认可。第二,如果中介公司确实要向刘先生主张滞纳金,那么在双方进行房屋交接时其应当就该问题向刘先生明示提出,但在交接后距今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中介公司始终未向刘先生主张滞纳金,仅在本案开庭过程中将其作为一项抗辩意见,欲以此抵销刘先生的诉讼请求。第三,根据刘先生在庭审中的陈述,其迟延交付租金是因为中介公司多次更换业务员且曾表示要涨房租,故刘先生迟延交付租金并不存在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中介公司不同意退还刘先生押金之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刘先生要求中介公司给付其押金利息之主张,有合法依据,但其主张的给付标准及利息起算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房屋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押金的返还期限,故应当给予中介公司一定的合理期限,具体返还押金利息的起始时间及给付标准,法院依法予以判定。

      最后,法院判决中介公司退还刘先生房屋押金4500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付上述款项自2013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5日的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应强化合同意识和风险意识

      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状况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通过书面文件对发生变化的情况作出确认的意思表示,以确定客观情况,避免在事后的纠纷中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刘先生迟延交纳租金本非其主观原因所致,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却成了中介公司核心的抗辩意见,如果不是因为房屋租赁合同已履行至期限届满前一天,且中介公司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并未就滞纳金问题向刘先生提起过诉讼,那么本案中刘先生极有可能要因为迟交租金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总之,对于交易风险频发的房屋租赁市场,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应尽到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强化合同意识和风险意识,以求最大限度地避免和防范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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