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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限价令出炉 新盘备案价不得超过竞品楼盘售价的20%

    时间:2017-03-30 09:22:03  来源:  作者: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于限价新增后的第8天发布《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东发改〔2017〕146号》:

        1、商品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前,或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已办理但尚未售出,须到市发改部门履行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2、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20%的,须提交备案价格申报说明。

        3、对同一套房屋,开发企业调高备案价格幅度超过2017年3月21日前最后一次备案价格5%(含)的(3月21日前未备案的,以首次备案价格计),发改部门可暂不办理房价备案,房管部门可暂不予以办理网签系统录入房价的变更。

        4、下调备案价的,备案周期由2个月缩短为20天,涨价的,由2个月延长至90天。取得房价备案回执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逾期将不予办理。

        5、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应与备案的价格、网上公示的价格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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